当事人名称:浙江森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80556024K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长兴二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郭洪春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3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3月13日,松阳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徐跃飞、苏亚平对你公司开展调查,发现你公司废水中转站与排污渠道接头处的环氧树脂出现破裂,生产废水通过破裂处渗漏至废水中转站旁雨水井,流经你公司雨水管网、园区雨水管网后通过园区雨水排放口排入茅溪坑,排出的废水呈浑浊乳白色,用pH试纸检测呈碱性。执法人员分别在园区至茅溪坑雨水排放口、公司大门外雨水井、公司大门内雨水井、废水中转池旁雨水井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松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水样监测报告(松环监(2022)水字第13号)显示,四个点位测得的pH值分别为10.1、10.5、11.3、10.1,均超过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要求。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公司车间北侧的废水中转站外雨水井内有混浊乳白色废水,废水经pH试纸检测呈碱性,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废水中转站旁雨水井、公司大门内雨水井、公司大门外雨水井、园区至茅溪坑雨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编号分别为W22031304、W22031303、W22031302、W22031301;2、调查询问笔录2份,通过2022年3月14日对你公司副总经理苏维、生产经理雷建忠的调查询问,证明你公司废水中转站与排污渠道接头处的环氧树脂出现破裂,生产废水通过破裂处渗漏至废水中转站旁雨水井,流经你公司雨水管网、园区雨水管网后通过园区雨水排放口排入茅溪坑;3、现场照片11张,图1为你公司大门照片,图2为你公司废水中转站照片,图3为你公司废水中转站旁雨水井照片,图4、图5为证明茅溪坑河道上有白色浑浊絮状物的照片,图6至图9为执法人员采样照片,图10、图11为你公司排污渠道渗漏点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8日以 《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松)罚告〔202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肆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松阳县支行 户名:松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662628930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