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四都乡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已经乡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四都乡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
四都乡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乡财政财务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财政收支行为合法合规,根据《松阳县乡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松阳县乡镇街道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发案(试行)的通知》(松财库[2012]100号)和乡镇街道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操作规程,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原则: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财政所作为本乡镇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乡的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做到严格把关,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第四条 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努力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制度,不做假账”。
第五条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定期、及时、准确向单位负责人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所是编制本乡财政预算的责任单位。
第七条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本乡年度财政收支预算,预算编制要切合实际,细化支出项目,提高预算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八条 完善本乡综合预算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内外收支。加大税收和非税收入统筹和预算安排力度,确保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全面编报本乡财政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要应列尽列,预算编制要切合实际,细化支出项目,提高预算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十条 本乡预算编制在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按规定的经费标准安排支出,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般本年度 10 月开始编制下年度乡镇财政预算,要在本年度末完成下年度预算草案编制,经乡人民政府审核,提交人大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乡预算执行情况全程接受人大和乡纪委的监督。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乡财政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组织、筹集的收入,接受捐赠的收入和从财政、其他单位取得以及所属单位上交的各项收入)除上级有文件明确规定实行专项核算的资金外,应全部纳入财政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乡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不允许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所有收入应坚持“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收取费用,严禁坐支行为。
第五章 支出管理及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制度:经费支出,分管领导和办、所负责人实行分级审核,实行乡长一支笔审批。审核的内容包括:开支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凭证是否属实,是否符合预算的开支范围。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规定
(一)经费报销必须出具合法的、真实的原始凭证,支出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分管领导、乡长签字。
(二)报销单据要求:外来票据必须是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发票或票据要有单位名称,摘要内容应清楚明了,票面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票据必须有收款人签章、填制单位盖章;报销单据不得涂改和挖补,凡有此类情况一律不予受理。
(三)现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200元以上现金开支原则上需使用公务卡结算,如特殊情况需要现金支付,需要填写现金使用说明,并经财务主管和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报销。
(四)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在职职工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待遇、遗属人员待遇等,按照县财政现行政策和人事部门审批的标准核定,干部调动其工资的增减因素凭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手续予以核定。
(五)公务招待费用支出:原则上来客安排在乡政府食堂接待,陪同人员按站所和对口业务关系参加(按照县级公务接待办法规定执行),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开具就餐联系单,凭单到食堂预约就餐。因工作需要外出接待用餐,必须由分管领导报经主要领导同意,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外出接待标准必须严格控制。
(六)公务用车管理:公车使用严格实行派车制,因公出县域或节假日用车时,用车人应如实填写派车单,注明出车事由、用车时间及目的地,经单位批准后,方可出车。应急用车来不及填写派车单时,用车人应在出车前通过电话等方式申请出车,并在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公车保养、维修应在4S店进行,小故障维修可在本县进行,本县维修点由乡党政办确定,严禁驾驶员随意选点维修车辆。车辆保养、维修费用,统一使用单位公务结算卡或银行转账支付,严禁使用现金支付。
(七)差旅费支出: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9号、松财行〔2017〕12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的通知》(浙财行〔2019〕61号)、《松阳县财政局关于干部、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的通知》(松财行〔2019〕17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八)考察学习支出:乡工作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办理公务,应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组团外出考察学习的,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出行。费用实行一次一报制度,报销时应附原始票据、外出审批单等材料。
(九)办公用品购置支出:机关使用办公用品,一律由党政办统计提出购置计划报乡长审批。应实行政府采购的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其余由党政办统一购置、发放、登记。
(十)慰问费支出:乡政府退休干部,每年重阳节、春节分别给予200元实物慰问(该项慰问根据县里规定执行,如县里规定有变化,遵照执行);村两委干部及网格员因病住院的,给予1000元现金慰问,本年度内不重复慰问;村两委干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去世的,给予800元现金及200元内花圈慰问;不是村干部的党员去世的给予300元现金及200元内花圈慰问;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慰问的由分管领导提交班子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及固定资产构建支出
(一)凡工程建设总造价按规定达到招投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方案需经乡班子会议讨论同意;
(二)固定资产购建按县政府文件需以政府采购方式购建的,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购建;
(三)各类工程建设都必须有相应的质量管理、监督验收小组。人员具体由乡班子会议讨论确定。
(四)工程款支付需提供建筑安装正规税务发票,并附有招投标书、合同(协议)、工程预算、决算、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财政所会计和出纳在接到原始凭证后,审核确认其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办理:
(一)支出类型及用途与下达的用款计划不相符;
(二)申请支出金额超过可用计划额度和现金限额;
(三)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签字与实际字迹不吻合;
(四)缺少准确的收款人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购领、使用、保管、缴销等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票据管理人员负责,加强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支出票据管理。报销支出的票据,必须是国家规定的统一发票,项目工程款、公务接待费和其他购买商品和服务等属于应纳税项目的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不得以收款收据替代。
第七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对往来款管理,不得将应纳入收入管理的款项列作暂存款、将应列报支出的款项列入暂付款。
第二十一条 及时清理并严格控制往来款规模。往来款应定期清理,除上下级往来结算款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应在年终全部结清。乡财政所对往来款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清理,经查实确实无法兑付或追缴的往来款,由财政所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转作收入或支出,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购置与政府采购和部门预算相结合,凡按政府采购规定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在落实相关审批和资金来源渠道后,实行政府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卡片。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售或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出售或出租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的领取应统一管理,并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加强固定资产财务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设置总账、明细账。做好监管定期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章 财政资金监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机构。乡里成立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分管领导牵头,乡财政所具体负责。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员对日常监督管理事务负总责。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各自管理业务的相关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财政所应建立资金监管台账,明确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并将监管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补助性资金监管,应把好公示关、核实关和发放关;对项目性资金,应从项目申报、项目公示、项目实施、评估验收等环节参与和实施监管。
第二十九条 加强乡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建设,规范管理系统运用,实现监管信息化、数字化、科学化,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第三十条 乡财政所在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县财政局乡财科报告。
第十章 内部控制制度和网络运行安全管理制定
第三十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二条 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审批、记账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报账人员、稽核人员岗位相分离。
第三十三条 财政总会计、用款计划管理及支付管理人员,出纳等严密财政资金拨付流水线作业,严守各自的工号及密码。非特殊情况,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代理其他人员的业务。如因特殊情况缺岗确需代岗时,经领导批准,原操作员与代岗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原操作人员恢复岗位后必须及时更换密码。系统操作人员在办理完业务或者离开办公室前应及时退出支付系统,不允许在进入系统后,将系统业面长期挂在桌面上。其他非操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内网系统。
第三十四条 用于实施财务会计电算化的电脑,实行单机操作,除与国库集中收付系统相匹配的财务软件外,不允许与任何网络连接。
第十一章 财政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政所要公开财政财务制度,定期公布财政财务执行情况,并按要求公开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等信息,广泛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及时接受县政府有关部门对乡镇的定期财政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都乡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四都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