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2年度松阳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429_x/2022-15315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2-04-01 14:58:51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2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和《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2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2〕1号),结合我县实际,我部组织制定了《2022年度松阳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松阳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度松阳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严防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2年松阳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规模养殖场应免家禽免疫密度常年达到100%,散养应免家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5%以上,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二)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家禽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夏、冬两季集中补免,每月定期补针。免疫程序如下:

1.鸡7-10日龄、鸭鹅14-21日龄时进行首免,对生长周期少于60天的肉禽进行一次免疫。蛋鸡、种鸡、蛋鸭、种鸭、蛋鹅、种鹅以及生长周期超过60天的肉鸡实行两次免疫,两次免疫间隔3-4周。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珍禽等,参考鸡的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2.鸡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3.鸭鹅疫苗免疫接种剂量为:2-5周龄每只接种0.5毫升,5周龄以上鸭接种1毫升,5周龄以上鹅接种1.5毫升。

4.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或监测出病原学阳性禽群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三)疫苗使用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免疫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还需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规模饲养场应免家畜免疫密度常年达到100%,散养应免家畜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5%以上,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二)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场家畜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夏、冬两季集中补免,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仔猪、羔羊在28-35日龄时进行首免,犊牛一般在90日龄时进行首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牛的一半,所有家畜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可根据幼畜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

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用家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2个月的,调出省境的屠宰用家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前1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按要求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三)疫苗使用

猪:使用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牛、羊、骆驼、鹿:根据家畜类别选择使用口蹄疫疫苗。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所有猪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场生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生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夏、冬两季集中补免,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饲养生猪实施程序免疫。

商品仔猪断奶后进行首免,在4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种母猪在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种母猪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健康生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生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三)疫苗使用

使用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

四、猪瘟免疫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强制免疫。

规模饲养场应免生猪免疫密度常年达到100%,散养应免生猪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5%以上,存栏生猪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防止猪瘟疫情发生。

(二)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生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生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夏、冬两季集中补免,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饲养生猪实施程序免疫。

仔猪在25日龄左右进行首免,也可根据乳猪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首免后4-6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母猪在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种公猪每年免疫2-3次,也可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生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三)疫苗使用

使用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

五、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确保免疫率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二)免疫程序

对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未免疫和超过免疫保护期(2-3年)的羊进行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三)疫苗使用

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

在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抓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羊痘、仔猪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免疫方案另行下发。

七、免疫工作要求

(一)落实防疫职责,确保保障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各乡镇(街道)要依法落实动物强制免疫人员,进一步完善乡村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强制免疫“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及时组织部署春季、秋季集中免疫,夏、冬两季集中补免,每月确定一周对散养畜禽进行集中补免,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档”。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二)细化实施方案,确保督查到位。要强化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检查,每季度对乡镇(街道)及自免规模场开展免疫密度评估,发现免疫进度慢或空白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县防指办要及时掌握强制免疫工作进度,每季度对本辖区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开展评估通报。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加大抽检力度,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抽查,并作为免疫评估的补充依据。

(三)加强技术培训,确保操作到位。在春季、秋季集中免疫前,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技术培训,确保乡村动物防疫员熟悉强制免疫计划工作要求,全面掌握各类疫苗特性、操作技术规范等知识,做好防疫人员、器材的消毒,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同时继续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等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四)加强抗体监测,确保免疫到位。要根据国家和省、市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计划,制定本年度的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估。要进一步提高检测频率和检测面,年度内对所有乡镇 (街道)和自免养殖场至少开展一次免疫抗体抽样监测。对抽检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及时调查分析原因,并实施强化免疫,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

(五)规范疫苗管理,保障疫苗质量。实行“先打后补”的规模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流行毒株抗原性相匹配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先打后补”应用模块“疫苗仓”或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www.ivdc.org.cn)。要加强疫苗采购、使用、贮运等环节监管,实行全程冷链运输,杜绝管理漏洞。要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国家强制免疫疫苗,杜绝养殖场只领苗不免疫和浪费疫苗等行为。对于厂商超出使用范围宣传、干扰强制免疫计划等行为,要及时报告和查处。

(六)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在四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强制免疫进展情况核实上报。出现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制。    


抄送: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松阳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