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详细地址 | 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69号 |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12:00; 下午春秋季14:30-17:30,夏季15:00-18:00,冬季14: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578-8077203 | 邮编 | 323400 |
单位职能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松阳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机构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牵头协调和解决“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全县性重大或专项综合执法活动。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依法行使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具体职权根据行政执法职权划转目录实施。 (五)负责城区西屏街道、水南街道、望松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古市镇、新兴镇、象溪镇、玉岩镇、大东坝镇镇所在地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和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行政执法指导协调,牵头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划分,并监督实施。协调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执法配合有关事宜。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反馈,会务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局财务监督审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工作制度、工作计划拟定;负责党政信息、系统信息和政务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文印、文件收发、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牵头办理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工作;负责局内部安全生产、保卫保密、外联接待等工作;负责牵头做好年度各类考核等工作。 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全局思想政治、群团、妇联、计划生育工作,并指导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新闻宣传、网络舆情监控引导等工作;负责机构改革工作;负责教育实践、岗位培训、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局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干部考察任免、劳动社会保障工作;负责退休及优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局分管工作的考核。 (三)法制科。负责法制审核和指导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有关配套政策的调研、起草、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业务指导、评审监督和业务统计工作;负责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听证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负责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工作;具体负责法制方面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对各专业部门案件办理情况、全局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监督检查;负责信访工作。 (四)综合业务科。负责行政案件的立案登记和拟订局行政执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方面县级部门间的协调工作;负责局层面各类重大整治活动或重大专项行动的方案制定和落实;负责对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指导工作。 第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政治处主任1名;股级职数4名。 第六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伍、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松阳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松阳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3月 15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