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松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县政府文件及解读>>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22-14948 主题分类: 重大项目建设
发布机构: 信息公开中心 成文日期: 2022-03-06
文号: 松政办发〔2022〕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松政办发〔2022〕7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政府
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2-03-14 09:10:16 来源: 松阳县信息公开中心 责任编辑: 王晢旻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2/3/14/art_1229360663_2396665.html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政府

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强化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程序,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在我县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二)本办法所谓的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出现设计、工程量、工器具、施工组织、计划进度等方面的变化,造成工程投资增加或减少。

(三)引起工程变更的主要原因:

1.勘察不到位引起的变更。因未进行现场地质勘察,而直接进行设计或未对设计方案进行针对性勘察引起的工程变更。

2.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变更。因设计调查不周全或设计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无法施工而修改工程设计引起的工程变更。

3.建设单位变更建设标准。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出现工程项目变化而产生的工程变更。

4.工程量计算有误造成的变更。因施工过程中发现合同工程量清单存在丢项、漏项、工程量误差大等问题造成的工程变更。

5.施工现场情况变化发生的变更。因工程外部条件影响施工现场组织或改变设计文件发生的工程变更。

6.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变更。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不可抗力或是合同双方事先都无法预计到会发生的、合同也没为此约定的突变或遗漏因素造成的工程变更。

因政策或市场价格调整引起的工程价款变化,以及设计图纸无变化但在实施过程中涉及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不适用本办法,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程变更后的表现形式: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五)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和造价,因主观原因导致工程投资或造价增加的原则不予调整,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自行负责。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先审核,后支付”的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求,详细申诉变更设计理由、变更方案、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按照本办法报请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

二、职责与分工

(一)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负责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提出技术方案等方面的审核意见。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二)相关部门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的批复,定期牵头组织项目超概算的审查工作,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工作。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及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控制项目超概算等。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的批复,定期牵头组织工程变更的审查工作,参与项目超概算审查工作。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总投资控制、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控制项目超预算等。

三、工程变更等级和审批权限

(一)工程变更额度,原则上以变更工程量和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单价或各行业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结合信息价重新组价等方式匡算确定。工程变更采用分级审批制度:

1.单项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含)以内且小于50万元(含)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经行业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2.单项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或变更金额大于50万元,按以下权限报批:

(1)单项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至20%(含)或变更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之间的项目,由县财政局牵头召集项目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并提出意见,县财政局审批;

(2)单项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20%至30%(含)或变更金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之间的项目,由县财政局牵头召集项目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并提出意见,提交项目分管副县长审定,县政府审批;

(3)单项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30%以上或变更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分管副县长牵头召集项目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并提出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上述变更是指同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的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或者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造价咨询等工程服务类合同价款变更。

四、工程变更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填报《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金额,并附如下资料:

1.工程变更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表;

2.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变更的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3.中标合同书和项目概算、预算批复文件;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工程变更有关价款调整的基本原则:

1.合同中已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招标控制价同口径组价变更工程价款;

4.除上述三项外,确实无法确定计价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市场调查提出方案会商后确定变更价款,并按合同同口径组价结算。

工程变更涉及到报价高于市场价的应重新确认变更单价,低于市场价的不予调整(合同已有规定的除外)。

(三)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和隐蔽工程签证必须手续完备,不允许事后补办。变更报告不得随意涂改,并注明日期。不得用直接在施工图上修改签字的形式来代替工程变更报告单。

(四)建设单位应视项目具体情况,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

五、工程变更的操作流程

(一)工程变更报批流程:

1.变更提出。可以由建设单位自主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承包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经监理等单位审核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提出。由项目建设单位召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踏勘现场并研究工程变更的有关问题,形成统一意见。

2.变更论证:由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变更方案,经所在单位集体决策同意,并编制变更部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方案,同时落实变更部分的资金来源,报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技术审查等方面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3.变更审批。由项目建设单位报相应单位批准。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审批表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安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临时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边报批。

六、法律责任

(一)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者有权机关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于未经相应审批同意先行施工的工程变更,在办理工程款支付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不予认可,发改部门不予调整概算。对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由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负责。

(三)建设单位与代建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变更的程序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四)设计、监理等单位违规发出工程变更指令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设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减相应设计费。

2.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的,擅自变更部分建设单位应当不予计量和支付,要求其按照原设计施工,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3.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变更程序签发监理指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监理服务费。

(五)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资金损失浪费或其他咨询成果质量问题等不良后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究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探索建立通报、预警机制,要严格规范执法,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七、其他

(一)项目服务联席会议常设成员单位为县发改局、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其他非常设单位视情况参加。

(二)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项目参照执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有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参照行业管理规定执行,变更情况报送行业和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三)本办法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附件: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6日印发

附件

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工程名称


合同价格


批复预算价


批复概算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变更内容:(可另附详细资料)

变更理由:(可另附相关材料)

本次工程

变更金额

(万元)


资金来源


累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万元)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审查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联席会议)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分管副县长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根据变更等级审批;

2.本表一式两份,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