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439_6/2022-19100 | 主题分类: | 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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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01 |
文号: | 松科〔2022〕1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5-2022-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创新券普惠性要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2020修订)》(丽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县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对《松阳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松科〔2016〕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松阳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科学技术局 松阳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2020修订)》(丽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创新券普惠性要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结合松阳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二)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县内企业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三)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县科技局研究制定年度科技创新券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发放起止时间等有关事项。县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经费预算审核、安排,所需资金在科技专项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适用范围
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包括:
1.委托或合作开发。委托研发机构或与研发机构合作,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
2.技术咨询。技术检索、科技查新和分析评价等;
3.工农业设计。委托科研院所、专业机构开展工农业产品功能、结构、形态等设计和样品试制;
4.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
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三、申请、使用与兑现
(一)科技创新券的适用对象:在本县范围内经营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创新需求的企业,经审核通过,可以申领科技创新券;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企业根据服务机构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申请额度内的科技创新券在限额范围内抵用部分相应的服务费用。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及兑付标准如下: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兑现额度不超过15万元;
2.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兑现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其它企业每年兑现额度不超过5万元;
4.科技创新券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科技创新券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5万元。
(二)企业通过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网址: https://stbrain.kjt.zj.gov.cn/)在线申请、查询、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其基本流程包括:1.在线注册,实名制审核后申请额度;2.在线预约服务,服务机构接受预约;3.与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或合同;4.使用创新券,在线支付创新券;5.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企业对服务进行评价;6.科技局审核后予以兑付。
(三)申领科技创新券的企业须有研发投入,且规上企业上年度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2%及以上。企业使用创新券按规定抵用的服务费用应计入研发经费。
(四)为避免科技创新券额度的闲置与浪费,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从申领之日起计算,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可多次申领创新券,但年度累计使用创新券不超过第一条规定的限额。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创新券导致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五)创新券兑现时,申请企业与服务创新载体须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投资经营等关联关系,否则创新券不予兑现。
(六)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兑现,兑现工作即时受理。每笔创新券兑现由业务科室初审,局分管领导复审并向主要领导汇报后,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兑付。科技创新券根据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情况,先使用先兑现,当年预算经费用完不再兑现。
(七)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申请对象须将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在线递交系统,在线提交兑付申请后,向科技局提交开据的单位收款收据等书面材料作为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申请材料包括:
1.技术服务合同;
2.企业自付资金发票;
3.技术服务合同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4.其他所需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监督与管理
(一)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赠送、买卖,不得重复使用;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二)企业要确保科技创新券申请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县科技局要加强科技创新券发放、使用和兑现的审核管理。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注销其持有的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适时进行随机抽查。
(三)县科技局每年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绩效评价。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松阳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松科〔2016〕21号)同时废止。
松阳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