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461_x/2022-1906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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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0-31 |
文号: | 松建设〔2022〕5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18-2022-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直单位,各乡镇、街道: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号)《松阳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松阳工作实际,现将《松阳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松阳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31日
松阳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创建文明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松阳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所属运输车辆证件齐全,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符合国家对城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4.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办公场所、停车场;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二、推动服务企业规范化建设:
1.配备相应的停车场,并设置有门卫、视频监控(出入口视频监控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场地道路硬化,出入口设过水池、冲洗平台、抑制扬尘装置等配套设施;
2.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路面清洗作业车辆或设施;
3.所属车辆按照规定统一车身颜色,喷印企业名称、标志、编号,粘贴反光标贴,安装顶灯和具有反光功能的放大号牌,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相应数据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4.建设专业的经营管理队伍,按照企业车辆、设备数量配备合理的驾驶、操作人员数量。
三、服务企业应当向县建设局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开展建筑垃圾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四、服务企业向县建设局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清运申请表;
2.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4.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合同;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运输车辆信息汇总表(含附所有车辆行驶证、营运证、车辆密闭化的前后45度角彩色照片);
7.完成全球定位系统安装清单。
以上材料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要求服务企业提交。县建设局应当在法定工作日内办结。
五、服务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核准的时段、线路运输;
2.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4.保持车辆整洁,专用标识、车辆号牌清晰,车厢外侧、车轮无带泥行驶;
5.采取密闭或者其它措施防止遗撒、飞扬;
6.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7.自觉遵守禁行规定并接受建设、公安、综合行政执法、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县建设局定期在松阳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全县服务企业名单。
七、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松阳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