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农业农村局文件
松农发〔2022〕170号
局属各单位: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局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松政办发〔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农业农村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三)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调整的规范性文件:
1.县农业农村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方面文件;
2.工作计划、工作要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商洽性工作函、会议通知等方面的文件;
3.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4.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5.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6.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四)县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下属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
(五)县农业农村局各内设科室、派出机构、下属单位(以下统称起草科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文件起草、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政策解读、评估文件实施效果、提出清理建议、异议审查答复等工作。
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识别、制定流程指导、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以及编制规范性文件清册、组织定期清理等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工作。
(六)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且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识别
(一)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规范性文件同时具备“行政性”“外部性”“规范性”三方面特征,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一部分第三项列举的文件。
1.“行政性”,主要从文件是否以县农业农村局名义制定出台、文件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等方面把握。
2.“外部性”,主要从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方面把握。调整对象不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
3.“规范性”,主要从“涉及权利义务”“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普遍约束力”等方面把握。“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事项,以及规定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一定时期”包括几天、几个月或者几年;“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一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可多次适用;“普遍约束力”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适用于不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起草科室在拟定文稿后,应当先自行开展规范性文件识别,认为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或者对文件识别把握不准的,及时提交法规科核实。
(三)局办公室在拟稿发文时,应当进行规范性文件识别,认为可能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转交法规科核实。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漏管排查处置机制。局办公室每月初将上月发文目录发法规科进行排查。发现漏管文件的,由起草科室报局有关领导同意后撤回,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重新发文。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
(一)文件起草。起草科室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结合实际拟定文稿。
规范性文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或者性别平等保护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性别平等咨询评估。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公众普遍关注,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二)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即时制定的除外。
起草科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调查征集”栏目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企规范性文件、属于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从网站发布的次日起计算,最后一日应当为工作日。
起草科室对公开征集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并说明理由。
(三)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包含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扶持、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内容的,根据“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起草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提交局领导签批。起草科室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法规科意见。
(四)合法性审核。起草科室提交合法性审核的,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援引依据标注情况、向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前述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公平竞争审查表、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听证会相关材料等。
法规科应当对起草科室送交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科室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
法规科在收齐材料后,应当先交办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查,并在法律顾问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开展合法性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书。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3.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4.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6.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7.是否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合法性审核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规范性文件属于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查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文件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并会同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起草科室应当收集其他单位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起草科室应当对合法性审核意见认真研究,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形成规范性文件审议稿。未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及时与法规科协商沟通;经协商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请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议。
(五)集体讨论。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起草科室按照程序报送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议。提请审议时,应提交规范性文件审议稿及其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核意见书。有需要的,可以安排法规科负责人列席会议。
(六)拟稿发文。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经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起草科室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送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后,提交局办公室拟稿发文,附带政策解读材料。
局办公室负责编制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统一编号由制定机关编码、登记年份、流水号组成,农业农村局统一编号样式为KSYD65-202X-00XX。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一般表述为“本×自×年×月×日起施行”),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文件正式印发前,起草科室应当告知局办公室文件具体施行日期,确保施行时间符合规范。
(七)信息公开。文件正式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局办公室应当在松阳县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进行信息公开,同步公布政策解读材料,信息公开网址发起草科室和法规科留存。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八)简化制定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起草科室制作《松阳县农业农村局简化制定程序审批表》,提交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1.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2.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3.依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文件规定需要简化制定程序的其他特殊情形。
规范性文件按照简化程序制定的,可视情不再开展公开征求意见或集体讨论,经法规科合法性审核通过后,由起草科室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送签发,局办公室拟稿发文、对外公布。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法规科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开展报备工作,按照要求填报信息,上传正式文件文稿、报备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制定依据、政策解读以及其他与文件制定有关的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规范性文件联合发文的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系其他单位牵头起草,拟与农业农村局联合发文的,由局办公室或业务科室提交法规科,法规科商业务科室后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由提交审查的科室反馈给起草单位。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工作由法规科牵头组织,按照县级工作部署和清理要求,梳理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发起草科室征集意见,汇总意见拟定文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制发。
全面清理工作每隔2年开展一次,根据清理结果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规范性文件效力管理。局办公室在政府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标注文件的效力状况。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废止或者因过有效期而失效的,由法规科商起草科室后,告知局办公室进行文件效力调整。
(四)公民异议审查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文件起草科室负责答复工作,法规科予以指导。答复时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起草科室要适时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启动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程序。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
附件:松阳县农业农村局简化制定程序审批表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简化制定程序审批表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 ||||
起草 科室 | 拟发布 期限 | |||
简化制定程序的原因和理由 |
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局分管领导意见 |
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局主要领导意见 |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