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华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营造良好审计工作环境的建议》,由我单位承办。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办理过程
5月30日,我局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与李伟华代表进行了联系,6月13日上午承办人员在财政局二楼财审中心办公室与李伟华代表开展面商工作,充分沟通了解代表提出建议的具体想法和要求。
二、建议办理意见
(一)追加费收取。对于审核单位不得收取追加费的建议,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中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其中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收费,由基本费和核减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按照项目送审造价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核减追加费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支付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核增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审查费用。同时《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管理办法》(松财办〔2019〕187号)第十五条中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对结算审核费用双方承担比例进行明确。其中净核减(增)追加费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向施工单位扣回。
(二)审核单位的选取。对于业主不得指定审核单位的建议,在《松阳县国有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试行)》(松政办发〔2019〕63号)第二条明确工程服务单项发包控制价在100万元以下的符合第三条条件的采用简易发包,第五条中明确简易发包方式包括:公开发包、邀请发包、网上竞价等。工程服务发包,根据《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67号)文件要求,实施网上竞价。该文件明确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
(三)审核结果争议处置。对于施工方有权否定审核结果的建议,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库内中介的管理和考核,为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创造良好的审核环境。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支持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