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公安局严禁工作日饮酒常态化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索引号: 00266403_8/2022-19316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2-12-15 14:47:10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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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全县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项规定》)、《全省公安机关严禁工作日饮酒常态化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和松阳县公安机关严禁工作日饮酒常态化检查工作规范(试行),持续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日饮酒检查工作,结合我县公安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严禁饮酒时间

严禁饮酒时间按照《六项规定》要求执行。

二、检查对象

全县公安机关在编在职民警、辅警、职工。已办理年休假、疗休养假、婚假、病假、周末值班调休等审批手续的人员不列入检查。

三、检查形式

1.检查指令由督察大队发布。警务督察部门会同政治处、机关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等部门对本局公安机关执行严禁工作日饮酒情况开展常态化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次。各科所队室要自行开展常态管理检查。

2.一般采取随机抽查、现场督察、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3.因生病、省外出差等特殊事由不能到场接受检查的,检查人员应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予以记录确认,相关证明材料经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检查人员备案。

四、检查流程

1.根据工作部署及不同检查形式要求,督察(纪委)人员携带所需装备(含执法记录仪、酒精测试仪等)进行明查或突击常态检查;或者接到上级督察抽查指令后,立即通知督察(纪委)人员携带所需装备(含执法记录仪、酒精测试仪等),按时到达指定单位或地点开展督察。

2.督察(纪委)人员到达现场后,需按照指令要求,选取相应位置(如:接警大厅、会议室等)开展集中检测。

3.根据被督察单位人员名单,逐一核验被检查人员身份,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并记录检测数值。督察期间,2名督察(纪委)人员需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并录音录像。

4.被检查人员完成检查后,应迅速离开检查场所,避免人员聚集,做好疫情防控。督察(纪委)人员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消毒。

5.督察指令下达一小时内未到达检查地点接受检查的,视为未按规定到达。确因路途遥远无法按时到达的人员,可申请到就近派出所接受检查。

6.督察结束后,督察(纪委)人员应于检查当天填写《抽查记录表》、《指令反馈单》,经督察人员签字或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督察(纪委)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责任追究

1.科所队室接指令后,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依《预警扣分办法》记分。

2.对检查中发现工作日饮酒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并依《预警扣分办法》记分,同时,应开展“一案三查”,发现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六项规定》其他行为等情形的,根据违纪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3.检查过程中发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各科所队室要加强日常自我管理和教育监督,主动防止违规违纪情形出现。

2.各科所队室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工作,对弄虚作假、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履责不力的,按层级管理规定予以问责。

3.人员前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途中应确保自身安全,对因省内出差、路程较远、借调外单位等情况无法及时到达指定地点的,可向检查人员申请到就近公安机关(派出所)接受异地检查。异地检查申请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的,由被检查单位所属地督察部门负责协调,必要时可向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申请协助协调。

4.警务督察部门须配备酒精测试仪、4G执法记录仪及其他必要装备,各所队应配备酒精测试仪。

 

松阳县公安局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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