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松阳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松阳县经济商务局代章)
2022年10月26日
松阳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
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深入推进我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进一步提高产业层次和产出效益,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纳入我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工业企业以及开展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的开发区、乡镇(街道)。闲置2年以上的闲置工业用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依法处置;倒逼闲置2年以内的闲置工业用地和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
二、激活用地扶持政策
(一)鼓励“零土地”技改
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等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相关规划控制要求,支持零星用地一并开发,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
1.除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外,工业项目规划指标按以下控制:容积率(按计容面积测算,下同)原则上下限1.5,建筑系数下限为30%,绿地率原则上不设下限,且不再另行调整规划,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如容积率确需小于1.5或建筑系数大于60%的项目,须报县政府同意。
2.对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大于1.5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采用先征后奖的方式,待厂房验收通过后,已缴纳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对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提高容积率以及利用闲置工业用地建设厂房,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且仍用于自用工业生产的,且建成后的容积率大于1.5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采用先征后奖的方式,待厂房验收通过后,新缴纳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3.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地块建设项目协商建设联体建筑时,应按照联合开发、明晰产权原则,经县政府同意,统一规划和开发,根据联合开发权利人约定,按土地分摊办理产权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4.鼓励同一区块内的低效工业用地联合改造。经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专班审定,并报县政府同意,竣工后允许按土地产权份额比例分割登记到各企业名下,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等面积或超面积置换土地,对置换后土地面积多于或少于原土地面积10%以内且不大于1亩的,视作非交易性过户,但税收缴纳以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5.经县政府同意联合改造的工业用地,如涉及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可按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土地调整剩余出让年限,按当期的评估价补交差额年限土地出让金。
6.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因优化升级、技术改造等需要,允许使用周边零星边角地、夹心地进行一并开发。符合相关规划要求,零星新增建设用地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多宗累计面积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其中土地出让价格以评估价确定。
(二)鼓励企业自行改造
纳入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清单的,经县政府批准后,享受以下政策:
1.企业实施旧厂房改造,完成并正式投入使用后三年内,企业亩均税收(不含虚拟注册企业)达到上一年度全县规上平均水平的,经认定,其设备投资按技改贴息相关政策上浮20%给予追加补助。
2.对工业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国有土地和空闲厂房、办公用房超过5年的,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超市、医卫慈善、科教文体、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在保持主体建筑不变的前提下,经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消防等相关部门同意临时改变用途的,报县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保留工业用途不变。新建工业项目竣工投产未满5年(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之日起算),原则上不得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三)鼓励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
整宗土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在符合相关部门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并享受以下政策。
1.分割、销售、转让厂房。符合规划要求并且单元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分割、销售、转让。
2.加强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的激励。小微企业园建成运营并通过省里认定、通过高星级小微园认定、培育规上工业企业、招引优质工业项目等给予小微园投资建设单位或运营机构奖励,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四)鼓励企业盘活低效工业用地
对低效工业用地,鼓励通过分宗、并宗、收储、兼并重组、先租后让等方式予以盘活。
1.允许分宗盘活。企业因引进新项目需分宗盘活存量土地的,在项目投资建设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前提下,可将土地出让合同中无限制性约定,实际投资额已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用地分宗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则上分宗数量不超过3宗且分割后每宗土地面积不少于10亩。分割后每宗工业用地规划指标按本意见鼓励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内容执行。办理流程如下:企业提交分宗后各宗地的投资计划,项目评估小组对意向受让项目进行评估,意向受让项目通过准入评估后,报县政府同意签订投资协议,按程序办理分宗手续。
2.允许并宗盘活。因企业联合改造提升需并宗的,合并后的地块应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符合出让合同约定,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合并所涉及的宗地应当为界线相邻的地块,且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一致。如涉及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可按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土地调整剩余出让年限,按当期的评估价补交差额年限土地出让金。合并后整宗工业用地规划指标按本意见鼓励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内容执行。办理流程如下:企业提交并宗后的投资计划,项目评估小组对意向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意向投资项目通过准入评估后,县政府研究同意签订投资协议,按程序办理并宗手续。
3.鼓励兼并重组盘活。鼓励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在重组完成后两年内亩均税收达到当年度《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规定要求的,从达到要求当年起两年内,以被兼并重组企业重组完成前三年地方综合贡献平均数为基数,按超过基数的增量部分1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企业购买低效工业用地(含厂房)的,对新建项目经项目评估小组评估并报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凭完税证明办理变更登记,给予双方因产权交易或股权变更、股权转让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不超过80%的奖励。
4.收储收购盘活。对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非闲置工业土地允许实施有偿退地,经县政府同意后,未建成投产部分用地可由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市场评估价格收储,建成未投产的不动产部分由县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按市场评估价格收购。
5.先租后让盘活。对于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或县属国有企业所储备的存量工业用地,可以按照先租后让的弹性用地方式,项目评估小组对意向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意向投资项目通过准入评估后,报县政府同意签订投资协议,按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的方式办理生产手续。
三、规范改造建设
1.规范设计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设计工业厂房,其建筑布局、形态及平面设计应体现工业建筑特征。鼓励企业厂房改扩建时增加节能减排、光伏发电等功能。所有改扩建厂房在符合安装光伏的条件下,原则上参照《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全部安装光伏。
2.实行备案管理。由建设主体提出建设申请,开发区或乡镇(街道)初审,报县提质增效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建设。
四、加强改造后管理
1.强化改造后区块(厂房)的服务功能。建设主体要强化改造后区块(厂房)在产业集聚、要素集约、服务集成和治理集中等方面的功能,打造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公共服务便捷优化、社会服务高效集成的现代产业社区。
2.严格企业(项目)入驻条件。入驻企业(项目)须开发区或乡镇(街道)评估通过并签订投入产出协议书,主要经济指标不低于最新版《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对一些创业型、成长型、创新型、科技型、补链型等小微企业优先入驻。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配套企业集聚发展。
3.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制度。由县经商部门牵头,财政、发改、建设、税务、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建立健全入驻企业培育统计监测制度,运用企业码,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入驻企业统计分析季报。
4.建立退出机制。入驻企业(项目)根据协议规定时间要求,不能按时投产或达产的或达产后不能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发区或乡镇(街道)和建设主体有权要求企业进行不超过为期一年的整改,一年后仍然无法达到协议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启动退出机制,收回政府提供的相应资源,终止该项目。
5.加强入驻企业管理。开发区或乡镇(街道)和建设主体对入驻企业的安全、环保、能耗等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加强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工业厂房用途,严禁将其改为住宅用房。
五、完善约束机制
1.对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不得享受招商优惠政策、财政补助、科技补助、金融支持等优惠政策;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使用税、电价、水价等;实行有序用电调节措施;将违约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列入负面清单,不得报名参与土地竞买,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增用地项目,不予兑现技改补贴;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2.逾期竣工已超过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约定期限的,从严控制开竣工延期手续办理(土地初始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确因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宗地无法按期开竣工的,经开发区或乡镇(街道)确认并报县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办理延期手续。
六、专项工作经费奖励
辖区内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完成销号,给予开发区、乡镇(街道)2万元/家的工作经费补助,单个开发区或乡镇(街道)三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开发区、乡镇(街道),另行予以奖励。引进重大项目,另行研究奖励。
七、其他
(一)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可结合实际专题研究。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同一项目同一内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原则上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原有相关政策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