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撤销部分避灾安置场所的通知
索引号: 78046335_5/2022-19015     发布机构: 松阳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12-01 11:03:08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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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防灾减灾救灾水平,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结合各乡镇(街道)避灾安置场所现状,根据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2158—2021)文件要求,对我县2019年之前的避灾安置场所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避灾安置场所进行撤销。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三都乡上源村避灾安置点、紫草村避灾点等41个避灾安置场所(名单详见附件)。

二、各有关乡镇(街道)要在《浙江省减灾救灾信息系统》对需撤销的避灾安置点进行系统申报,严格对避灾安置场所内现有物资按《浙江省减灾救灾信息系统》要求进行处理。各有关乡镇(街道)要在11月1日前完成撤销点位系统操作(县减灾办联系人:刘伟飞,电话:05788807355)。

三、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避灾安置场所常态化管理,及时补充缺损物资,特别是不得擅自改变场所(未经安全鉴定)用于避灾安置。

 

附件:松阳县撤销不符合规范要求避灾安置点位清单

 

 

 

松阳县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松阳县撤销不符合规范要求避灾安置点位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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