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松阳县出台《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订出台的背景
2022年9月份,根据省司法厅《“法助共富、法护平安”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要求,县司法局开展了“法助共富、法护平安”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2022年10月份,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县司法局协助松阳县府办对历年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作进一步清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清理结果要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
二、《通知》出台的主要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
2.《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4.《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5.《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21〕12 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主要是对《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件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文件进行了修改,对《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等14件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文件予以废止。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的解释说明
《通知》所涉及文件以及修改、废止理由具体如下: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修改方式 | 责任 单位 | 理由说明 | ||||
1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松政办发〔2014〕106号 |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总平面图;(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审批表。 上述材料,通过数据共享可以获取的,可免提交。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建设局依法予以受理,征求县民政局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通过系统推送县民政部门备案。” | 民政局 | 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的审批职责由民政部门调整为建设部门;省建设厅、民政厅也联合发文予以落实。县级文件需要按照上级规定进行修改。 | ||||
2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松政办发〔2020〕57号 | 将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点中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为“《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卫健局 | 相关条款原文引用自市政府文件,现发现其中引用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02年被废止,需要修改为《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修改方式 | 责任 单位 | 理由说明 | ||||
3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松政办发〔2022〕9号 |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在移出前取消其奖补资格。” | 财政局 | 市司法局在备案审查中,认定该表述属于信用惩戒,目前省级未出台相关规定,市县文件无权自行设定。县级文件相关条款需要予以修改。 | ||||
4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松政办发〔2022〕15号 | 将第三条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补贴标准、分配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建设局 | 原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不完整,需要补全。 | ||||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公租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主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须在同一户籍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除外)。” | 原规定容易产生歧义,需要优化表述。 | ||||||||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 |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责任单位 | 理由说明 | |||||
1 |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 松政发 〔2007〕25号 | 文广旅体局 | 文件已不再执行,目前工作执行《松阳县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松文广旅体〔2022〕32号) | |||||
2 |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 松政发 〔2009〕18号 | 残联 | 文件已不再执行 | |||||
3 |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 松政发 〔2010〕114号 | 税务局 | 文件部分内容同上级文件冲突,建议废止。目前工作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114号) | |||||
4 |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松政发 〔2012〕177号 | 民政局 | 文件已不再执行,目前工作执行《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松政发〔2014〕154号) | |||||
5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松政办发 〔2008〕164号 | 水利局 | 文件部分内容同上级文件冲突,不再执行 | |||||
6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松政办发 〔2009〕113号 | 财政局 | 文件已不再执行,目前工作执行《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松政办发〔2014〕144号) |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责任单位 | 理由说明 | |||||
7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田园乡村惠农担保互助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松政办发 〔2014〕95号 | 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 | 文件不再执行。因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担保互助业务正逐步萎缩,该模式已经不再适用于当下环境 | |||||
8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松阳县田园乡村惠农担保互助社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 松政办发 〔2015〕141号 | 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 | 文件不再执行。因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担保互助业务正逐步萎缩,该模式已经不再适用于当下环境 | |||||
9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松政办发 〔2016〕85号 | 移民工作中心 | 文件不再执行,目前工作执行《松阳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使用和扶持管理办法》(松财社〔2021〕43号) | |||||
10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松政办发 〔2017〕5号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件不再执行 | |||||
11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松政办发 〔2017〕157号 | 建设局 | 文件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且不再执行 | |||||
12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 | 松政办发 〔2017〕204号 | 科技局 | 文件不再执行,现执行《关于加快生态工业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松委发〔2021〕18号) |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责任单位 | 理由说明 | |||||
13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松政办发 〔2017〕220号 | 经济商务局 | 文件内容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求,已不再执行。 | |||||
14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松阳县农村小额保险工作的通知 | 松政办发 〔2018〕145号 | 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 | 文件不再执行 |
五、《通知》的施行时间
《通知》自2022年11月28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司法局
解读人:王琨
咨询方式:0578-881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