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德:
你未取得养犬登记饲养的犬只一案,根据《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但是养犬人饲养犬只生育的幼犬未满三个月的除外。”的规定,本机关对你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整的行政处罚。
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政务平台)、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或者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告栏公告。公告期限为10日,因情况紧急或者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需要的,可以适当缩短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3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法律、法规对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法在松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ongyang.gov.cn)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何建德).pdf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