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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06 17:32:04点击数:

 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文件

松委办〔2011〕49号

 

 

松阳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社会保障管理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实现编制数、实有人数、财政供养数的一一对应,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 号)、《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浙编办〔2009〕12 号)和《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委办〔2010〕8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其他按规定需纳入管理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将机构编制管理、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社会保障管理等紧密结合,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按编定员、规范管理、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积极稳妥、全面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内容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

机构实名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类别、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管理形式、主要职责、批准文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等;

编制实名管理的内容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量、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批准文号等。

人员实名管理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专业职称、技术等级、岗位、职务、出入编情况、入编种类等。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机构编制管理证》、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编制使用计划卡》、《人员进(出)编登记表》作为主要载体,是机关、事业单位进出人员、提拔任用干部、核定工资、经费预算及核拨、办理社会保险的必备依据和凭证。

《机构编制管理证》是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的实时反映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在职人员情况的有效台账。《机构编制管理证》一式三份,机构编制、人力社保部门和各单位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包含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各要素所有信息和实有人员所有必要信息,是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状况的数字化信息台账。

《编制使用计划卡》是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编制的凭证,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进人的前置条件。

《人员进(出)编登记表》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纳入或退出编制管理的唯一凭证,作为相关人员和单位办理工资、社会保险、核拨经费等手续的必备依据。

    第七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编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机构编制、组织、人力社保、财政及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分工合作,共同实施。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配套政策、制度和实施方案;制作、发放、核准、变更《机构编制管理证》的相关内容和信息;审批编制使用计划;建立和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依据《编制使用计划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动(任)、转任等手续;依据《人员进(出)编登记表》、行政介绍信等办理核定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负责审核列入实名制名单的人员相关信息。

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人员进(出)编登记表》,编制预算并核拨经费;负责对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主管部门协调做好本系统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人员信息的完整、准确、规范和公开,认真执行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正确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按规定完成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初始化登记工作和本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公开工作。

第三章 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时间对本单位机构和实有人员进行初始化登记,主管部门初审并汇总报送机构编制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将名单返回单位公示,公示期为 5 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主管部门将名单及公示情况签章后再次报送机构编制部门,由机构编制部门录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并向各单位主管部门核发《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所涉内容经批准发生变动的,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批准文件 5 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或改制等不再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按以下程序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需要进人时,要事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向用人单位下达《编制使用计划卡》。

(一)县委管理的干部。调入单位在接到领导干部任命文件后,由单位人事干部在 5 个工作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行政介绍信及任命文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登记;再凭《人员进(出)编登记表》和行政介绍信到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经费核拨、社会保险等手续。

(二)通过正常调动(任)、转任、特殊人才引进等途径新进股级及以下人员。进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凭《编制使用计划卡》和相关材料向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进人申请,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须凭《编制使用计划卡》研究进人;

经批准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单位人事干部在 5 个工作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行政介绍信(股级干部还需提供干部任命文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登记;再凭《人员进(出)编登记表》和行政介绍信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经费核拨、社会保险等手续。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或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招录(选调)单位主管部门凭《编制使用计划卡》和相关材料向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上报招考、选调计划,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分别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研究核准计划;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经公开招考和选调的人员,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录用或调动手续后,由单位人事干部在 5 个工作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行政介绍信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登记;再凭《人员进(出)编登记表》和行政介绍信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经费核拨、社会保险等手续。

(四)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进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副团级以下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并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确定接收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时,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单位人事干部在 5 个工作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行政介绍信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登记;再凭《人员进(出)编登记表》和行政介绍信到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经费核拨、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变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调或组织任命方式配备副股级以上领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应事先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实职位空缺情况。股级领导的配备,应事先填报《股级领导职务任(免)职数审核表》,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同意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职务任命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副股级以上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有变动的,由单位人事干部在5个工作日内持非领导职务审批表、领导干部任免文件、《机构编制管理证》等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调整手续;再凭《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有关材料到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经费核拨、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减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调出、退休、辞职、辞退、解聘、自动离职、开除、死亡等减员情况的,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在办理减员手续的同时应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相关文件。减员单位的人事干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相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再凭《人员进(出)编登记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减员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减员手续的,机构编制、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可采取必要的行政制约手段。情节严重的,在机构编制审批、进人审批、职务任免、工资审批、经费预算和核拨等事项上予以冻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年审制度。每年年初由机构编制部门对各部门《机构编制管理证》的使用情况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机构编制管理证》的记录与“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以及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实有人员与经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是否相符。

    第十四条 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监督检查机制。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的,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规格、职责、名称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擅自超编制配备人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三)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不予办理进人审批、职务任免和工资审批等事项,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预算和核拨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松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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