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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449_2/2021-15177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8-17
文号: 松民〔2021〕5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10-2021-0004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民政局 松阳县财政局关于完善孤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调整机制的通知

时间: 2021-08-20 17:57:58 来源: 县民政局 责任编辑: 郑垚云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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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福发〔2019〕121号)与《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意见》(松政办发〔2015〕95号)精神,完善孤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调整机制,现就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县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已经享受低保金的,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救助金的差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或二级,下同)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参照我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已经享受低保金的,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救助金的差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三、困难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低保边缘中三、四级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不重复享受。

      四、上述标准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

      五、本通知自2021年8月17日起施行。原《松阳县民政局 松阳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松民〔2021〕34号)废止。

 


松阳县民政局 松阳县财政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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