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松)罚〔2019〕24号
索引号: 00266462_8/2021-13182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7-03 10:35:34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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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松)罚〔201924号

浙江省松阳县水泥电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255563358E(1/1)

地址:浙江省松阳县赤寿生态工业区块3-05-1号地块

法人代表人:徐忠华

2019年12月5日下午3时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你公司厂房东北侧有一个废水收集沉淀池,池内接有一台潜水泵及软管,软管另一头接至废水池北侧雨水沟内。执法人员使用pH试纸对雨水沟内积水进行测试,该软管口处至雨水沟下游的积水均呈强碱性。经进一步调查,你公司员工吴伟荣于12月5日上午10点将沉淀池的废水用潜水泵和软管抽至雨水沟,最终汇入东南角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池内积水通过一侧生活污水波纹管渗漏入市政生活污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实该公司使用抽水泵和软管将废水收集沉淀池的废水抽入雨水管沟,废水从雨水收集池渗漏入市政生活污水管网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3份,通过2019年12月6日对常务总经理周永兴、总经理助理张崎的调查了解,分别证明了该公司常务总经理周永兴要求工人将废水收集沉淀池的废水抽入雨水管沟,废水从雨水收集池渗漏入市政生活污水管网的事实;通过2019年12月6日对操作工人吴伟荣的调查了解,证实该公司员工用抽水泵和软管将废水收集沉淀池的废水抽入雨水管沟的事实;3、现场照片12张,图片1证明该公司的废水收集池内接有潜水泵;图片2证明该公司废水收集池内接的潜水泵外界软管接入东侧雨水沟;图片3证明该公司废水收集池内接的潜水泵外界软管接入东侧雨水沟。雨水沟内积水经PH试纸检测呈紫色,为碱性;图片4证明该公司废水收集池内接的潜水泵外界软管接入东侧雨水沟;图片5证明该公司雨水沟内积水经PH检测呈碱性;图片6证明该公司雨水沟内积水经PH检测呈碱性;图片7为该公司污水排放口;图片8为该公司下游雨水沟采样点;图片9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游雨水沟进行采样取证;图片10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上游雨水沟进行采样取证;图片11为该公司下游雨水沟经内PH测试纸呈碱性;图片12为该公司大门 ;4、松阳县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1份(松环监(2019)水字第73号)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19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松环罚告字〔201924号)告知你公司可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2019年12月1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2020年1月16日你公司提出放弃参加松环听通[2019]24号的听证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我局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松阳县支行,户名:松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6626289302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或者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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