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松环罚〔2019〕5号
丽水市雅乐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3077946267(1/1)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瑞阳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邹培孝
我局于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4月10日22时左右,松阳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丽水市雅乐杯业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在排入园区主管网的排放口封闭的情况下通过一根软管将深绿色的工业废水排入园区不锈钢主管网观察井,通过主管网排入新星不锈钢废水处理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明材料证实: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从事不锈钢保温杯内胆电解加工,并将1.5吨电解废水通过一根软管排入园区主管网观察井中的事实;2、现场照片6张,图片1为你公司大门;图片组2为你公司将大桶内冲洗废水抽入观察井所用水泵;图片组3为你公司在南侧排入园区不锈钢主管网观察井的排入口已封闭的情况下将生产废水通过软管排入园区不锈钢主管网;图片组4为你公司将冲洗废水通过引流沟排进废水收集池。3、调查询问笔录2份,通过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法人代表妻子陈秀华,及工人陈先锋的调查询问,证明你公司在进入园区不锈钢主管网的排放口封闭的情况下将生产废水通过主管网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星不锈钢废水处理厂)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深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19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松环罚告字 〔2019〕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深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丽水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计算结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叁万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松阳分行,户名:松阳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结算户,账号:366262893021327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或者丽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