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松)罚〔2020〕9号
当事人名称:江南科技(松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2A0H508P(1/1)
地址:松阳县望松街道长兴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0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你单位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系统故障,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废水标准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松阳县环境监测站2020年12月1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废水标准排放口排放的废水pH值为9.98,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制,总磷浓度为43.2mg/L,超过《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制》(DB33 887-2013)表1中其他企业间接排放限值要求。经进一步调查,2020年11月27日,你单位污水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你单位在磷化废水未经过正常处理的情况下分别于11月27日、12月1日向标准排放口排放了废水,导致废水超标排放。2020年12月12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的行为进行正式立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污水处理系统故障,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废水标准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边雨水格栅、厂区内污水井、厂区内雨水井进行采样。;调查询问笔录6份,通过2020年12月7日对你单位副总王建明、磷化操作工人陈宏长、废水处理操作工人王春辉、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方负责人夏斌以及12月10日对你单位董事长陈巧才、12月18日对王建明的调查询问,证明你单位于11月27日污水处理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但你单位仍分别于11月27日、12月1日向标准排放口排放废水的事实;现场照片7张,图片1为你单位厂区大门;图片2为你单位除油磷化池;图片3为你单位发生故障的废水处理系统;图片4为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废水处理系统排放口进行采样;图片5为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废水处理系统旁雨水格栅进行采样;图片6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厂区污水井进行采样;图片7为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厂区雨水井进行采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松)罚告[2020] 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丽水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松阳县支行 户名:松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662628930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或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阳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