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64674742D(4-1)
地址:松阳县玉岩镇溪口村
法定代表人:荆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7日对你单位承包施工的松阳水南至枫坪段工程总承包项目玉岩拌合站及配套制砂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1年1月7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松阳水南至枫坪段工程总承包项目玉岩拌合站及配套制砂场,发现该拌合站大门口处建有3级沉淀池,厂区内雨水、地面冲洗废水、洗车废水等均排入该沉淀池,通过沉淀后排入公路边雨水沟,沉淀池设有2个排放口,现场检查时排放口未排水,但排放口处积水经pH试纸检测呈碱性,pH值约为12,且雨水沟底部有大量淤泥沉积。检查同时发现该拌合站配套的制砂场场地内有废水进入旁边雨水渠道,导致雨水渠道水质混浊。松阳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分别对玉岩拌合站第3格沉淀池内的废水及制砂场外雨水渠道内的水体进行采样监测,编号分别为:W21010701、W21010702。经2021年1月8日松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松环监(2021)水字第1号)显示,该拌合站沉淀池内的废水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浓度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制,其配套的制砂场旁雨水渠道水体pH值、悬浮物浓度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制。经进一步调查,玉岩拌合站地面冲洗和洗车时会把混凝土带入沉淀池,且附近山体内的雨水也会进入沉淀池,由于沉淀池容积不够导致废水沉淀不完全,且拌合站也未在沉淀池中加药处理废水,从而导致沉淀池排出的废水呈碱性且带有淤泥。制砂场大门口处收集池废水溢出进入雨水渠道,导致雨水渠道水体混浊。2021年1月8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正式立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该拌合站大门口沉淀池排放口处积水经pH试纸检测呈碱性,pH值约为12,且公路边雨水沟底部有大量淤泥沉积,其配套的制砂场外雨水渠道水体呈混浊黄色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4份,通过2021年1月8日对该拌合站负责人许会刚、1月14日对总承包项目部总经理李振河、1月22日对你单位负责人李江峰的调查询问,证明玉岩拌合站地面冲洗和洗车时把混凝土带入沉淀池,且附近山体内的雨水也会进入沉淀池,由于沉淀池容积不够导致废水沉淀不完全,且拌合站也未在沉淀池中加药处理废水,从而导致沉淀池排出的废水呈碱性且带有淤泥;制砂场大门口处收集池废水溢出进入雨水渠道,导致雨水渠道水体混浊的事实。通过2021年1月21日对山西路桥集团松阳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首峰、1月22日对你单位负责人李江峰的调查询问,证明松阳水南至枫坪段工程总承包项目及其配套的玉岩拌合站、制砂场由山西路桥集团松阳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承包了该工程段混凝土拌合、砂石料加工的施工任务,两者之间承包关系有一份《砼拌合、砂石料加工施工合同》为证,且该合同规定由运城市龙泰路桥有限公司承担环保责任。现场照片15张,图片1为该拌合站大门处;图片2为该拌合站生产设备;图片3为大门口处沉淀池;图片4为该拌合站沉淀池排放口及雨水沟;图片5为该拌合站大门口处洗车场所;图片6为该拌合站厂区内雨水渠道;图片7为该拌合站外公路边雨水沟,水体呈乳白色;图片8证明该拌合站沉淀池排放口处水体经pH试纸检测呈碱性;图片9为该拌合站外公路边雨水沟,底部有大量淤泥沉积;图片10为该拌合站厂区内雨水渠道;图片11为该拌合站配套制砂场外雨水渠道至溪流排放口;图片12为制砂场用于收集沙堆渗水的收集池;图片组13为松阳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采样照片;图片14为制砂场外公路边雨水渠道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22日以 《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松)罚告 [2021] 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松阳县支行 户名:松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账号:3662628930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或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阳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