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县公安局对前期查获和收缴的烟花爆竹进行集中统一销毁,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据统计,当日共销毁烟花爆竹制品196件,涉及4起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进行经营的案件,合计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81140元整。
案例
2021年4月3日,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一起松阳县公安局大东坝镇派出所发现并移送的涉嫌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进行经营的案件。
经查明,当事人阙某某于2021年4月2日至4月3日在松阳县大东坝镇后宅村一副食品店售卖烟花爆竹制品。2021年4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查封(扣押)烟花爆竹制品,数量总计共75件,其中未拆封62件,散装13件,当事人售卖烟花爆竹制品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元整(110.00元)。
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依法给予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元整(11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合计人民币贰万零壹佰壹拾元整(201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