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意见 (2020年4月17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7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支持和保障县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松阳县差旅费管理等相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意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浙江省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意见》和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丽水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意见》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是指按照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县人大常委会和各代表中心组、人大代表联络站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的经费(县人大代表学习培训专项费用另列)。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联络站活动经费参照前款予以保障。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预算、管理和使用代表活动经费。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等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的费用,包括活动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县人大代表的差旅费。 (二)县人大代表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组织的有关会议时所产生的差旅费。 (三)县人大各代表中心组、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以及县人大代表参加代表联络站等联系人民群众活动的费用,包括参加活动直接发生的费用和县人大代表的差旅费。 (四)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所发生的通讯、交通等费用的补贴。 (五)县人大代表参加代表议案审议和建议办理单位组织的工作调研、座谈等活动的差旅费。 (六)为保障代表知情知政,统一为县人大代表订阅履职需要的书籍报刊杂志、编印学习资料等费用。 (七)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县人大代表因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议案审议和建议办理工作调研、座谈等闭会期间履职活动,致使本人收入减少的临时补助。 (八)探视、慰问患病等特殊情况的县人大代表的必要费用。 (九)其它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的开支标准: (一)县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代表中心组、代表小组等活动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县人大代表的差旅费,参照松阳县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县人大代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乘坐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乘坐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住房可以在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每人安排一个单间或标准间。 (三)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通讯、交通等费用的补贴,按照每位代表每月160元的标准,发给代表包干使用。 (四)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县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临时补助,按照每位代表每天180元的标准乘以天数计发。 (五)探视、慰问患病等特殊情况的县人大代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 第六条 使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掌握的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由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根据开展县人大代表活动等工作需要提出使用计划,并按照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经费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使用。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松阳中心组市人大代表开展相关代表活动,依照《丽水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意见》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代表经费。 活动经费从市人大拨付款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办公室在每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提出享受临时补助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县人大代表名单,按财务规定审批发放。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会同代表与选任工委,加强对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保障经费规范使用,提高经费使用绩效。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依法接受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乡(镇)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临时补助,按照每位代表每天100元的标准乘以天数计发。街道的议事会成员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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