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政发2021 5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生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21-12327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21-06-02 20: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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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生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顺应旅游业发展新趋势,提高旅游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持续激发旅游业发展新动能,松阳县政府在总结近年旅游政策的基础上,于2021年5月8日印发了《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生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本政策意见制定的背景

面对旅游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2017版政策已不能完全适应生态旅游业发展的现状,亟须予以完善。2020年以来,国家、省市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吹响了生态旅游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冲锋号。现立足松阳县旅游产业实际发展情况,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20〕30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浙文旅〔2021〕17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山区26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浙文旅〔2021〕1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生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2019年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对政策进行重新制定,为我县打造“智能制造新城”“中国有机茶乡”“全域康养胜地”“国家传统村落公园”四张金名片,助推“高水平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绿色发展”重要窗口示范区建设提供坚强的政策保障。

二、本政策意见的主要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松阳县行政区域(含乡镇街道、行政村)。本政策除条文中已明确有特定享受对象外,部分条款适用对象为在松阳县登记注册,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业企业、涉旅相关企业。

三、本政策意见的主要框架

本《意见》共分九部分24条,其中正文20条、附则4条。

第一部分聚焦目标定位,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明确提出生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第二部分聚焦全域旅游,开展“微改造、精提升”行动:明确了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风情小镇、文博场馆等旅游核心吸引物,景区城、景区镇、景区村等旅游目的地,酒店、民宿等旅游接待场所,引进品牌管理等的创建或复评,分类以奖代补。

第三部分聚焦全域康养,建设特色鲜明的康养胜地:明确支持融合示范基地创建,提出康养项目、康养品牌、康养业态等重点领域的建设路径和开拓创新。

第四部分聚焦项目建设,积蓄高质量发展后劲:谋划建设硬核项目,拓宽融资投资渠道,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涉旅企业三化等奖励按照县里统一政策执行。

第五部分聚焦内涵提升,促进旅游产品供给升级:大力支持企业创建百县千碗美食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等旅游餐饮品牌,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完善旅游休闲娱乐功能。

第六部分聚焦精准营销,推动旅游区域协作升级:明确旅游营销补助范围,设立旅游宣传推广活动补助、旅游专列等特殊团队奖励,鼓励发展会议经济。

第七部分聚焦美好体验,加快旅游服务功能升级:设立品质旅行社创建及复核奖励、旅游企业年主营业务上台阶奖励。涉旅企业上规上限奖励,按照县里服务业政策统一执行。

第八部分聚焦要素保障,实现旅游机制改革升级:从组织专班、财政扶持、用地保障、人才培养等方面,针对旅游发展“放管服”重点环节,加强政策支持,更好发挥政企协同作用,营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良好环境。 

第九部分附则:明确了政策执行范围、不予奖励、差额奖励、兑现流程等几种常规性要求和情况。

本意见2021年6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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