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赤寿生态工业区块近期第二阶段不锈钢示范园CS-7-22号地块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21-12773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18 1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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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赤寿生态工业区块近期第二阶段不锈钢示范园CS-7-22号地块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推进松阳县赤寿生态工业区块近期第二阶段不锈钢示范园CS-7-22号地块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的顺利实施,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的有关政策,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1. 征收补偿范围

    详见松阳县赤寿生态工业区块近期第二阶段不锈钢示范园CS-7-22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二、管理部门和补偿人

    松阳县赤寿生态工业区块不锈钢产业示范园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实施的房屋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负责拟定房屋补偿安置政策及业务指导。

    赤寿乡人民政府是本项目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补偿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等工作。

    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项目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三、签约及腾空日期

    本项目签约及腾空的日期另行公布。

四、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的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户口迁入的;

(二)房屋交易、交换、租赁、赠与、抵押、典当以及新(改、扩)建、搭建和装修等的;

(三)领取营业执照、改变房屋用途等的;

(四)其他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

五、房屋面积和房屋用途的确定

被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房屋的用途按照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证载为准;实际与证载不符或尚未登记的,以本项目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作出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为准。

六、房屋评估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经公开招投标入围单位中确定。

评估时点为本项目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告之日。

七、征地房屋补偿

(一)被补偿房屋(附属物)的补偿:被补偿房屋的重置价、室内装修及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松阳县房屋征收重置价及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松征收办〔2019〕6号)文件执行。 

(二)庭院、农业生产用房等用地的补偿:被补偿人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补偿;持有村级证明的按每平方米120元给予补偿。

(三)具有合法产权的农业生产用房等建筑,按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四)未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腾空的,按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结合成新后给予70%的补贴;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八、安置对象和分户条件

(一)安置对象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补偿人及其符合分户条件析分的独立户。

(二)分户条件

1、系被征地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定独立户(以户口簿为准)。

2、至本实施方案通告之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作为独立户:

(1)户籍在被征地村,已结婚尚未分户的;

(2)户籍在被征地村,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结婚的;

(3)原户籍在被征地村,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现役军人和不满三级的士官(不含现役军官)、转业后实行自主择业、货币安置的士官;

(4)原户籍在被征地村,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服刑人员;

(5)原户籍在被征地村,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在校学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独立户:

(1)不符合分户条件已分户的;

(2)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3)系寄居、寄养、寄读等空挂人员;

(4)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后离婚的;

(5)至本实施方案通告之日止,被补偿人夫妻离婚时间不满三周年,或虽已满三周年但双方均未再婚的;

(6)不能作为独立户的其他情形。

九、安置、结算方式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符合条件的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和迁建安置中的一种安置方式。除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以外的用地,包括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筑物、未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庭院等用地不予安置。

征地范围内的被补偿人拥有多处集体土地房屋或析产所得产权必须合并补偿;征地范围外还有集体土地房屋且自行拆除的可以选择迁建安置,没有自行拆除或已享受易地搬迁政策的,只能选择货币安置。

被补偿人析产分户的,根据析分建筑占地面积与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相同比例析分被补偿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再审批集体土地建房。

(一)货币安置 

即由补偿人提供补偿安置资金,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住房的安置方式。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倍(不含用地、装修、附属物、奖补类款项)给予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补偿。

(二)迁建安置

即由补偿人提供建房安置用地,被补偿人按设计规划自主建房的安置方式。

  1. 安置地点和用地面积、性质

    赤寿生态工业区块6-31号安置地块,安排新建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116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2、安置原则 

    (1)被补偿人符合“一户一宅”原则;

    (2)安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3)通过分户析产分得被补偿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及相应比例建筑面积的,被补偿人不能选择迁建安置;

    (4)户籍不在被征地村的;户籍在被征地村但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或属于出(外)嫁女的被补偿人不能选择迁建安置。 

    3、安置办法

    安置用地以原产权户为单位落实安排。经原产权人及其户内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各被补偿人共同协商后确定其中一户选择迁建安置,其他被补偿人只能选择货币安置。

    4、安置结算 

    被补偿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用地等面积部分按1:1置换;安置用地面积大于被补偿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每平方米900元收取土地成本费及配套建设费等费用;超过 2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200元收取土地成本费及配套建设费等费用。 

    5、选地机制

    由补偿人组织选地,选地时间、地点、办法等另行制定。

    十、临时安置补助费

    补助标准按被补偿住宅房屋(不包括农业生产用房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支付期限为4个月;选择迁建安置的,周转过渡用房自行解决,房屋腾空验收之日起到选定迁建安置用地之日止按实际月数支付,选定迁建安置用地之日起再予支付10个月。

    十一、搬迁补助费

    补助标准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算。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迁建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

    征地范围内合法建筑合法经营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增加一次搬迁补助。

    十二、征收奖励

    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腾空的,不得享受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奖励、搬迁腾空奖励。

    被补偿人在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权属证件。

    十三、付款方式

    选择货币安置的,在本项目土地征收公告及房屋腾空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征地房屋补偿款。 

    选择迁建安置的,经补偿、补助、奖励等金额与安置用地费用结算后,在本项目土地征收公告及房屋腾空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付。

    十四、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如发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被补偿人以伪造证件等手段骗取补偿安置的,一经查实,追回非法所得,取消安置。

    工作人员和被补偿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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