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等突出问题专项摸排的通知》(民函[2019]32号)、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丽水骨灰安放跟踪管理规定(试行)》(丽民[2016]39号)的文件精神,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少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浪费,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规范骨灰生态化处理,防止乱埋乱葬现象的发生,保护绿水青山生态环境。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骨灰跟踪管理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工作目标
(一)全县范围内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一律实行跟踪管理,明确存放点(存放点:县公墓、村级公益性公墓、县殡仪馆骨灰存放室,无村公墓的允许安放在经覆土绿化治理的生态化坟墓和经核实合格的新建生态墓穴)。
(二)严禁骨灰乱葬乱埋和骨灰入棺土葬,不得将骨灰安放在违规建造的私坟中,禁止建大墓,禁止旧坟翻新刷白,禁止修建家族墓地等。
(三)选择海葬、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节地生态葬法,由丧户到县殡管所办理手续,骨灰暂时保存在殡仪馆骨灰存放室,县殡管所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地点实施海葬、树葬、骨灰深埋等生态化处理。
二、实施要求
凡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全部实行规范化跟踪管理。做好遗体火化前介入监督,确保每例骨灰按规定要求安放在明确存放点,防止乱埋乱葬的现象发生。
三、实施程序
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松阳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遗体火化和领取骨灰应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办理火化手续时需提供三样证件:死亡证明、逝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及经办人身份证。
其中死亡证明办理:
(1)正常死亡人员由当地卫生院出具死亡证明;
(2)因病于医院死亡的,由医治医院出具死亡证明;
(3)非正常死亡,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无主、无名死亡者、判处死刑人员及羁押期间死亡人员的善后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骨灰安放相关规定
1.凡有村公墓的,骨灰一律安放至本村公墓;
2.本村尚未建公墓的,不得在 “三沿五区”(公路、通航河道两侧视野范围、江河堤坝、水源保护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及视线所及和城市一类区范围内建造坟墓;无村公墓,原建有寿坟的,需要将坟墓覆土绿化达到治理标准才可安放骨灰;新做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需经各乡镇(街道)骨灰跟踪专职管理人员审查合格后才可安放骨灰。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须监督落实骨灰跟踪管理,按要求确认骨灰安置在规定的地点。对生态化改造的坟墓要严格落实,督促丧户将不合规坟墓覆土绿化达到治理标准,需实地确认无误;凡丧户有违反殡葬改革政策行为的,未经相关处理或整改的,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
(四)严禁丧属上报的安葬地点与实际安葬地点不相符的现象发生。未落实安葬点的,原则上将骨灰暂时寄存殡仪馆内,待落实后方可领取骨灰。丧户将骨灰安葬完毕后,各乡镇(街道)须再次确认安葬后情况,以确保骨灰安葬地点与实际安葬地点一致。
四、奖惩措施
(一)按照每一例骨灰一份档案的要求,完整保存纸质、电子档案,县殡管所将不定时到各乡镇(街道)进行抽查,随时通报骨灰跟踪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并根据殡葬管理及骨灰跟踪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对各乡镇(街道)骨灰跟踪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以奖代补”资金和对乡镇(街道)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骨灰跟踪管理经费(100元/例)根据考核结果情况,以“以奖代补”方式按实际跟踪人数和补助标准拨付到各乡镇(街道)。
(二)党员干部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行骨灰跟踪管理,难度大、任务重,各乡镇(街道)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具体工作要抓紧抓实,落实要细,把握好各个环节。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窗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宣传深化殡葬改革的意义和政策法规。
(三)加强跟踪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早做好丧户的思想动员工作,并配备骨灰跟踪专职管理人员对骨灰存放进行全程跟踪,骨灰跟踪专职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实生态化改造的私坟。
(四)建立管理月报制。各乡镇(街道)应当于每月10日前填好《骨灰去向跟踪表》和《骨灰跟踪汇总表》,将上月的骨灰安葬情况报县殡管所。
(五)密切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保障我县骨灰跟踪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加快我县生态文明建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松阳县民政局 松阳县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骨灰跟踪管理规定的通知》(松民〔2019〕51号
)同时废止。
松阳县财政局 松阳县民政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