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1-11647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信息公开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1-05-17 |
文号: | 松政办发〔2021〕1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21—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设施农业
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特点,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地;畜禽、蚕、蜂和水产等规模化养殖场所(含养殖场内部通道、给排水设施、粪便污水处理)等用地;食用菌工厂化生产用地。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种植生产配套的植物检验检疫监测、植物病虫害防治等用地;直接为农作物生产服务的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与农产品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者自产稻谷加工用地;农业生产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面积小于15平方米)等用地;生产经营户作物栽培中产生的秸秆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场所及环保设施等用地。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养殖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治、引种隔离、洗消转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产资料存放、产品晾晒场地等用地;水产养殖水处理等用地。
(三)关于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的认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农地农用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四)以下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二、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要求
(一)种植、养殖规模
粮食作物种植连片50亩以上;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植连片50亩以上,其中设施大棚栽培10亩以上;工厂化作物种植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150平方米以上;规模化食用菌生产20亩以上(新建菌棒场要求生产规模年产菌棒50万袋以上);水产养殖20亩以上,设施养殖(含工厂化养殖)3亩以上;规模化畜禽饲养量:生猪存栏300头以上或母猪存栏2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肉牛存栏3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肉鸡、鸽子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鸡存栏5000只以上;蜂存栏80箱以上;其他动物养殖参照上述同等个体畜禽养殖规模确定。
(二)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工厂化作物种植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规模化畜禽、蚕、蜂和水产等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养殖设施允许建多层建(构)筑。
(三)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粮食种植面积的0.6%以内,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最多不超过3亩;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7亩。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6亩,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三)严格控制设施农业使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其中,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7亩;生猪养殖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控制在生猪养殖项目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不得超过50亩。上述凡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组织论证,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须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
三、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
(一)备案申请材料及有关要求
1.松阳县设施农业用地申报表(附件3);
2.松阳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使用集体土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与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签订用地协议)(附件7);
3.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附件5)(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平面布置图、建筑设计图);
4.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公示书(附件6);
5.设施农业主体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
6.设施农业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须提供土地复垦方案和复垦费用预存凭证;
7.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须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合同;
8.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先行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备案流程
1.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并附拟用地范围示意图;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并出具联合踏勘意见(附件4);
3.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制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4.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6.公示无异议后,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7.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将设施农业用地申报表、用地协议、建设方案、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1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附件8)。
(三)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期限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在用地协议中明确,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科学合理布局
设施农业用地布局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低丘缓坡、荒滩荒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劣质耕地、农村闲置地边角地,也可以利用存量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共享粮食粮仓、烘干、晾晒场等设施。
(二)加强耕地耕作层保护
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地类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在使用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确需占用耕地且影响耕作层的,要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好耕作层,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严格用途管控
各设施农业主体负责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的编制、申报,严格按照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约定的内容等相关要求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建设。设施农业用地要农地农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或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及时恢复原用途。
(四)加强动态监管
全县统一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对申请、备案、生产经营利用等进行动态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设施农业主体按统一标准设置和使用设施农业标识牌(附件9),便于检查、监管,接受群众监督。
各乡镇(街道)要对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统一上图入库,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控和土地复垦监督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以及生产经营指导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要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和本通知要求,抓紧贯彻落实,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4日起施行,原《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松政办发〔2015〕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2.浙江省水产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3.松阳县设施农业用地申报表 4.松阳县设施农业用地联合踏勘意见表 5.松阳县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建设方案表 6.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公示书 7.松阳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8.松阳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表 9.设 施 农 业 用 地 标 识 牌
附件:附件10.doc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单位:平方米/只、平方米/头
养殖场类别 |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 备注 |
猪场 | 1.1-1.2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5%以内计 | 按单位年出栏量计。多层猪场可按层数折算。 |
奶牛场 | 50-60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 按单位存栏量计,最多不超过10亩。 |
羊场 | 4-5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7%以内计 | |
兔场 | 5.4-6.5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 按每只基础母兔计,最多不超过10亩。 |
蛋鸡场 | 0.4-0.5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5%以内计 | 按单位存栏量计,最多不超过10亩。 |
蛋鸭场 | 0.2-0.3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 |
肉鸡场 | 0.1-0.15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
注:1.未列入上述标准的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或特色畜种,由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另行制定。
2.养殖规模1000头以上的大型奶牛场,其生产设施用地规模、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用地备案之前需先报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
附件2
浙江省水产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单位:亩
生产类别 |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 备注 |
海淡水池塘养殖 | 按需确定 | 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面积的8%以内计,最多不超过6亩 | 含集约化、高位池养殖类型的海淡水池塘参照此标准执行 |
仅集约化、高位池等设施养殖 | 按需确定 | 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面积的5%以内计,最多不超过6亩 | |
含室外的水产苗种生产 | 按需确定 | 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的6%以内计,最多不超过6亩 | 仅室内亲本、鱼(虾)培育的,参照高位池设施养殖标准 |
稻渔综合种养 | 参照作物种植类(粮食类)50-500亩相关标准 |
附件3
松阳县设施农业用地申报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使用土地 单位(个人) | 签名(盖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
土地所有权 单位 | 用地位置 (明确到村民小组) | ||||
项目名称 |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项目用途 | 项目用地总规模 (公顷) | ||||
用地截止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是否破坏耕作层 | □是,已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预存复垦费用 □否 | ||||
申请规模 |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 面积(公顷) | 农业设施建筑结构和层数 | ||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 面积(公顷) | 农业设施建筑结构和层数 | |||
设施农业用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 意见 | 负责人: (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备 案 | 经办人: (经办人签署意见)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松阳县设施农业用地联合踏勘意见表
申请使用土地 单位(个人) | 法人代表 | ||
用地位置 | 联系电话 | ||
建设性质 | □新建 □扩建 | 建设期限 | |
项目用地总规模 (平方米) | 申请规模 (平方米) | 生产设施用地 平方米 附属配套设施 平方米 | |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生产能力) |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踏勘人: 年 月 日 |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踏勘人: 年 月 日 | ||
其它相关部门意见 |
踏勘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踏勘人: 年 月 日 |
附:拟用地范围示意图
备注: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等内容进行审查。2.县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所)对用地权属、地类、生态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等内容进行审查。3.县农业农村部门对设施农业规模、项目准入等内容进行审查。4.涉及其它部门(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查。
附件5
松阳县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建设方案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建设单位 | |||||
联系人 | 联系号码 | ||||
建设地点 |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 | ||||
产业基地种养殖规模 | 设施用地总规模(亩) | ||||
设施农业类型 | 使用截止年限 | ||||
用地情况及建设规模 | 设施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标定界线。用地面积XXX平方米,其中水田XXX平方米,旱地XXX平方米,园地XXX平方米,林地XXX平方米,其他土地XXX平方米,建设用地XXX平方米。项目建设完成后生产规模情况:XXX。 | ||||
主要建设内容 | 用地面积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建筑结构和层数 | 投资 (万元) | 备注 |
生产设施合计 | |||||
*** | |||||
*** | |||||
*** | |||||
附属配套设施合计 | |||||
*** | |||||
*** | |||||
*** | |||||
总合计 |
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平面布置图、建筑设计图
附件6
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公示书
(公司或经济合作社)拟在 乡镇(街道) (行政村)建设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详见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及土地勘测定界图)。
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联合踏勘,项目符合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条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同意公示,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该项目建设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共7天
附: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勘测定界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年 月 日
公示结果: ( 年 月 日)
附件7
松阳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甲方: 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设施农业用地主体)
法定代表人:
根据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经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因 需要,需使用甲方位于 乡镇(街道) 村的集体土地 亩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亩,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亩。该宗土地具体情况为
,四至位置详见附图。
二、甲方同意乙方使用该宗土地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根据乙方提供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该宗土地主要用于
。
四、乙方要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资金。乙方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协议约定条款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规模。该宗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土地原用途并交还甲方。
五、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不可抗因素无法执行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重新备案。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协议约定条款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备案后方可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设施农业用地四至范围图(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范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8
松阳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单位:平方米 | ||||||||||||
编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建设单位 |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 土地坐落 | 批准设施农用地总规模 | 建筑面积
| 使用期限 (承包期限内) | 备案时间 | 备注 | |||
总面积
| 其中生产设施面积 | 其中附属配套设施面积
| ||||||||||
1 | ||||||||||||
附件9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标 识 牌
(模板)
用地单位 | ********** |
批准机关 | 松阳县***镇人民政府 |
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 ***亩 |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 ***亩 |
批准用途 | |
批准时间 | |
到期时间 | |
监督电话 | 05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