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政办发2021 19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21-11648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21-05-17 22: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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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本《通知》的必要性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2020年10月22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文件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分类及范围、规模要求、备案流程、监管职责等各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将备案职责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下放至各乡镇(街道),文件同时要求“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为贯彻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监管义务,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需要出台本《通知》。

二、起草情况

2020年10月22日,省级文件下发后,根据县领导指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着手起草《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0年12月8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集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召开征求意见会,并根据讨论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2021年1月5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文征求意见。2021年1月11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县政府网站上发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期间未收到相关建议和意见。2021年2月中旬,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常务副县长汇报了《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草拟稿),并根据常务副县长意见,对草拟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1年3月24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

2021年3月24日提交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县司法局于4月1日完成审查,提出6条修改意见,已采纳。

2021年4月18日经县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11日正式发布。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监管等工作,明确各单位职责,完善工作机制,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办事效率,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文件第一部分主要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分类及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定义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要求经营性企业存储、加工、仓库、维修、屠宰场所用地以及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涉及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展销等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二)文件第二部分主要对种植和养殖规模、生产设施用地规模、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以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种植和养殖规模标准主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横向了解兄弟县(市、区)情况,并结合我县实际确定,生产设施用地规模、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标准基本参照省级设施农业用地文件。需特别说明的是,(1)根据省级文件规定,鼓励养殖设施建多层建(构)筑,并且在附件3“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中注明多层猪场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可按层数折算。(2)根据省级文件规定,对于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同时对于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但同时规定了占用面积限制以及论证和补划要求。

(三)文件第三部分主要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材料、备案流程、使用期限作了规定。需特别说明的是,(1)根据省级文件规定,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上报备案情况。(2)为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科学合理选址,在收到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后,由乡镇(街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等)联合踏勘。(3)根据省级文件规定,对于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的,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文件第四部分主要对设施用地用地的选址要求、用途管控及各单位监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需特别说明的是,与2015年文件不同的是,对于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原因是省级文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地类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五)为方便设施农业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实际操作,规范和简化申报材料,我们在省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了《联合踏勘意见表》、《建设方案表》、《信息公示书》、《备案情况表》、《标识牌》等文书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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