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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YD02-2019-0003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松 阳 县 教 育 局
松 阳 县 财 政 局
松发改价〔2019〕292号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松阳县教育局
松阳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县公办幼儿园
保教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县内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松阳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
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省一级园保教费基准价标准为每生每月 500 元,各
幼儿园可在基准价标准基础上按 20%幅度内上浮,但 2019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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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标准不得超过每生每月550元。同时具体执行标准报县发
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
2、除省一级幼儿园之外的公办幼儿园可以在现有标准
基础上在10%幅度内按实际情况,由各幼儿园自行确定保教
费标准。同时具体执行标准报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教
育局。
3、周托幼儿保教费在相应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加收 130
元,全托幼儿保教费在相应基础上每月加收150元。
4、代管费:新入园幼儿被褥费、春秋游门票和交通费
按实收取,手工材料费80元/人.学期、体检费。老生不再收
取被褥费。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
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除上述服务性项目和代管费项目外,各类幼儿园不得自
行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取课本费。体检项目按《浙江
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向幼儿提
供免费体检的,不再收取体检费。地方财政已将上述项目纳
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幼儿园也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
取。
5、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
报县发改局备案后执行。
二、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幼儿园收取伙食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
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应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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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幼儿伙食费账目,期末向家长公布伙食费和代管费总收
支账目,多退少不补。
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
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
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建校费、赞助费、捐资费等
其他费用;不得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
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寒暑假期间幼儿园根据家长的需要开园的,收费项目和
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
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
的起始点为开园日,终止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一学期按 5
个月计算,一个月按 30 天计算,超过 15 天按 1 个月计算,
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
本规定自2019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幼儿园应做好收费
公示工作,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松阳县教育局
松阳县财政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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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费标准
类别
区域范围
收费标准
一类区域
元/月.生
二类区域
元/月.生
三类区域
元/月.生
幼儿园等级
县城街道
古市、象溪、新
兴(镇所在地)
叶村、斋坦、赤
寿、、樟溪
除了上述的一、二
类区域之外的乡
镇
一级幼儿园(基准价)
浮动幅度20%
500 500
二级幼儿园(基准价)
浮动幅度10%
400 340 300
三级幼儿园(基准价)
浮动幅度10%
300 260 200
抄送: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县府办,县市场监管局。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