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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松发改价 〔 2014 〕 83 号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
公共自行车租用计费标准的通知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你单位 《 关于要求核定公共自 行车租用 计费标准的函 》
(松建设 〔 2014 〕 35 号) 悉 。 根据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市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丽政
办发 〔 2012 〕 144 号) 精神和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于启
动实施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及公共自 行车租赁系统相关事宜协
调会议纪要 》 (专题会议纪要 〔 2014 〕 25 号) 要求, 现就我县
公共自行车租用计费标准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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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共自行车租用计费标准和计费方法 。
市民缴纳 200 元押金(可返还) 并预缴 100 元租车费用,
领取 IC 卡或者公共自行车专用卡, 刷卡租车 。 租车收费标准:
租车 60 分钟内免费; 60 分钟以上至 120 分钟(含) , 收取 1
元租车服务费; 120 分钟以上至 180 分钟(含) , 收取 2 元租
车服务费; 租车超过 180 分钟以上的, 按每小时 3 元收取租车
服务费(不足 1 小时的, 按 1 小时计算) 。 租车服务费实行分
时段计算,还车刷卡时,从 IC 卡或者公共自行车专用卡中扣
取 。 一天扣取的最高费用不超过 24 元 。
二 、 本通知自你单位公共自行车投入运行之日起执行 。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4 年 3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府办,县财政局 。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4 年 3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