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YD02-2017-0001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松发改价〔2017〕96号
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县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7〕51号)精神,现就我县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儿科门诊、住院诊查费。县级以上儿童医院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儿科诊查费门诊加收10元/次、住院加收10元/日。
二、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中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部分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原价格上加收30%。
三、调整后县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
四、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按“四舍五入”法,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
五、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六、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并要密切关注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实施情况,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2017年6月30日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含附件2)书面上报县发改局。
七、本通知自2017年5月 15日开始执行。
附件:1、县级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2、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情况统计表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发改委, 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