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YD02-2016-0006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松阳县经济商务局
松发改价〔2016〕321号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松阳县经济商务局关于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供排水有限公司:
为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县委办、县府办《关于松阳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考核(“亩产论英雄”)的实施意见》(试行)(松委办发〔2014〕21号)规定,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评为C类的企业;《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丽政办发〔2014〕76号)规定的
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企业。对上述企业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水价政策的实施对象、加价标准及执行时间。
1.凡经县经济商务局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评为C类的企业及限制发展类企业和禁止发展类企业全部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该类企业及退出C类企业名单由县经济商务局书面形式向县供排水公司及古市水厂提供,并抄送县发改局和财政局。
2.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评为C类的企业及限制发展类企业水价格在本县工业企业用水水价基础上每吨加价0.20元;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评为C类的企业及禁止发展类企业每吨加价0.30元。
3.自确定为C类、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正式文件发布之日的次月用水起执行差别水价,随水费一同征收。对符合退出C类、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的工业企业,由相关部门提供退出C类、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名单正式文件,自确认退出之日的次月用水起停止执行差别水价。
二、差别化水价加价(水费)款处理办法
差别化水价加价增加的收入缴入县财政局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25日(用水时间)起执行。供排水有限公司(水厂)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不得擅自对名单企业进行减免,也不得对名单以外的企业擅自加价,同时要确保差别化水价政策落实到位,足额征收加价水费,按时缴纳入库。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松阳县经济商务局
2016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发改委,县财政局,县集聚区管委会,县住建局。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