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YD02-2015-0003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松发改价〔2015〕313号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松阳县城区及松古平原供水一体化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改革的通知
县供排水有限公司、古市自来水厂:
为提高企业和居民节水意识,引导节约用水,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召开听证会和座谈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并报请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城区及松古平原供水一体化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调整居民生活供水价格。
(一)“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每户每年生活用水量分三级,供水价格分级递增。第一级水量为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1.90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为301立方米至420立方米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2.85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为421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3.80元/立方米。
对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60立方米,申请人到县供排水公司及古市自来水厂申请增加用水基数或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并实行一年一定;对居民自建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业主可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
(二)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供水价格为2.00元/立方米。
(三)以上供水价格高于1.90元/立方米部分的收入缴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二、调整非居民生活和特种用水的供水价格。
考虑到水资源费和原水费调整因素,微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经营性用水价格统一每立方米调整为2.05元,特种用水价格每立方米调整为2.20元。
三、适时推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用水户用水计划由县节水办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用水计划内的用水,按照规定供水价格缴纳水费;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供水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1)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1倍缴纳;(2)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2倍缴纳;(3)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3倍缴纳。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增加的收入缴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由于近几年经济滑波,企业发展艰难,因此考虑到扶持企业,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暂缓执行,适当时候再另行实施。
四、其他事项。
1、各类供水应严格执行分类水价。在用户受水点内难以按供水价格类别装设用水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水计量装置,各类别用水量按其不同供水价格类别的用水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水量确定,分别计价。
2、各类用户供水到户价格是最终结算价格,价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3、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规定,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原水企业水资源费标准调整为0.20元/立方米,与本次供水价格调整同步执行。原水价格按0.15元/立方米结算。
4、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2016年底开始执行0.85元/吨。《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 》(浙价资〔2013〕1号)规定:污水处理费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4类改为居民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非工业污水3类,工业用水中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污水、特种用水的污水规为工业污水,与原一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同价执行1.50元/吨。
古市城区污水处理费2016年年底开始征收。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25日(用水时间)起执行。范围为松阳县城区及松古平原供水一体化涉及的用水户。《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关于松阳县城区 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松发改价〔2006〕82号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古市水厂供水价格的批复 》(松发改价〔2006〕237号)、《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松发改价〔2011〕332号)、《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松发改价〔2011〕367号)同时废止。
七、县供排水有限公司、古市自来水厂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并严格执行县政府有关低保对象用水的各项优抚措施。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我县城区及松古平原供水一体化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附件:松阳县城区及松古平原供水一体化供水到户价格表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发改,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经商局,县水利局,县集聚区管委会。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