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县公办幼儿园收费 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458_0/2021-11435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5-10 16:16:11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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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YD02-2015-0001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松阳县财政局

松阳县教育局

 

松发改价〔2015〕189号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松阳县财政局 松阳县教育局关于调整全县公办幼儿园收费

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县各公办幼儿园:

鉴于本县多数公办幼儿园要求调整收费标准,为了利于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丽发改费管〔2013〕5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松阳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保教费:(元/月.生)

类别               

 

区域范围

 

收费标准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三类区域

 

幼儿园等级

县城街道

古市、叶村、斋坦、赤寿、新兴(镇所在地)、樟溪

除了上述的一、二类区域之外的乡镇

一级幼儿园

460

440

420

二级幼儿园

260

240

220

三级幼儿园

220

200

140

注:紫荆分园保教费按400元/月.生的标准执行

2、代管费:新入园幼儿被褥费、春秋游门票和交通费按实收取,手工材料费80元/人.学期、体检费20元/人.年。老生不再收取被褥费。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除上述服务性项目和代管费项目外,各类幼儿园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取课本费。体检项目按《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向幼儿提供免费体检的,不再收取体检费。地方财政已将上述项目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幼儿园也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

3、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报县发改局备案后执行。

二、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幼儿园收取伙食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应按月公布幼儿伙食费账目,期末向家长公布伙食费和代管费总收支账目,多退少不补。

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建校费、赞助费、捐资费等其他费用;不得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寒暑假期间幼儿园根据家长的需要开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园日,终止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超过15天按1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

本规定自2015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幼儿园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松阳县财政局

 

松阳县教育局

2015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县人大办、政府办、

政协办、纪委办。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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