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公共自行车租用计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458_0/2021-11432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5-10 16:12:18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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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松发改价〔2014〕83号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

公共自行车租用计费标准的通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要求核定公共自行车租用计费标准的函》(松建设〔2014〕35号)悉。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2〕144号)精神和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实施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及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相关事宜协调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4〕25号)要求,现就我县公共自行车租用计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公共自行车租用计费标准和计费方法。

市民缴纳200元押金(可返还)并预缴100元租车费用,领取IC卡或者公共自行车专用卡,刷卡租车。租车收费标准:租车60分钟内免费;60分钟以上至120分钟(含),收取1元租车服务费;120分钟以上至180分钟(含),收取2元租车服务费;租车超过180分钟以上的,按每小时3元收取租车服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租车服务费实行分时段计算,还车刷卡时,从IC卡或者公共自行车专用卡中扣取。一天扣取的最高费用不超过24元。

二、本通知自你单位公共自行车投入运行之日起执行。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府办,县财政局。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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