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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YD02-2014-000 1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松 阳 县 教 育 局
松 阳 县 财 政 局
松发改价 〔 2014 〕 75 号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松阳县教育局 松阳县
财政局关于印发 《 松阳县民办教育
收费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各民办学校:
为了适应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的需求, 更好地鼓励民间资
金参与社会办学, 促进本县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经县政
府同意,现将 《 松阳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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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松阳县教育局
松阳县财政局
2014 年 3 月 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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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规范民办学校的收
费行为, 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 浙江省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 (浙价费 〔 2010 〕 216号) 和 《 浙江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健 康 发 展 的 意 见 》 ( 浙 政 发
[2013]47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
者个人,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面向社会举办的除学前和中
等职业教育以外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
称民办学校) 。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以下简称学生) 可以收
取学费(非学历教育为学费或培训费,下同) 、 住宿费和代收
代管费用 。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 在收取的学费中应扣减财政转
移支付的补助金额, 不再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
第四条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 、
住宿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 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学校在规定幅度
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并报县价格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后执行 。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由民办学校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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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确定,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
第五条 民办学校(非营利性) 招收新生, 收费标准浮动幅
度上浮不超过20% 。
第六条 制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时, 要充分考虑办学的合
理成本, 投资人的回报及学校未来发展的需要 。 民办学校收费
标准基准价格, 根据成本监审制度, 视办学成本变化情况, 由
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
第七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 、 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教
育 、 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制定 。 民办学校在扣
除社会捐助和国家资助 、 预留发展基金及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提
取其他的必须费用 后, 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
报 。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 、 公务费 、 业务费 、 修缮费 、 固定
资产折旧费 、 财务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 不包括
灾害损失 、 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
出 。
住宿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 、 固定资产折旧费 、 修缮
费(不包括房屋大修理费用) 、 水电费用 、 财务费用 、 其他有
关宿舍管理的正常支出等费用 。
第八条 民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 、 住宿费标
准, 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 执行前应向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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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 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
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 应遵循 “ 学生自愿, 据实收取, 非
营利, 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 的原则收取 。
民办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 、 借书证 、 就餐卡 、 校
园一卡通 、 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
各类证 、 卡,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
费 。
第十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为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
准而开展成本监审时,民办学校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学校的有关情况, 包括学校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
人 、 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 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 、
按规定标准折合的在校生人数 、 生均教育培养成本, 财务决算
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 、 教育设备购置情
况 、 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情况;
(三) 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的建议; 现行教育
收费标准和制定或调整的建议; 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
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分析;
(四) 价格 、 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学校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在制定收费标准时, 要保持
相对稳定 。 学费调整一般在秋季招收新生时进行 。 已在校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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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标准因办学成本上升确需调整的, 在已公布的基准价及浮动
幅度范围内由民办学校按实际合理办学成本提出收费标准建
议,报县价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认后执行 。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取学费 、 住宿费, 可按学
年或学期收取,但普通中小学学历教育应按学期收取 。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取学费 、 住宿费的期限, 应事先以
书面形式向学生明示 。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后,如学生因退学 、 开除 、 休学 、 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
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
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
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 一学年按10个月 计算, 一学期按5
个月计算; 收费期限不满一学期的, 按实计算 。 学生实际学习
和住宿时间 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 终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
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
民办学校与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事先有书 面约定退费
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 。
民办学校收取的代收费用, 如因学生退学 、 开除 、 休学 、
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 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 多余
部分退还学生 。
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简章以及不履行
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 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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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在收费场所以公示栏 、 公示牌等形
式,公示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 、 办学条件 、 收费项目
和收费标准以及在校延续期间收费政策存在的变化情况, 便于
家长选择和社会监督 。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贫困生等学费减免 、 补助 、 奖
励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实行减免政策 。 按学费收入总额的
1%提取专项经费, 设立专户 , 专款专用, 用于减免学费 、 设立
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等支出 。 享受贫困生等补助
资金的条件和救助办法, 由民办学校根据有关规定, 并结合民
办学校自身实际制定,报县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设立风险基金 。 学校的各项收支要严格管理,
确保相关资金按规定用于办学活动 。 民办学校按学费收入的 1%
提取, 风险基金总额达到学校一年学费收入的 50%,可不再提
取 。 主要用于一旦出现风险时, 退还学生学费 、 补发教师工资 、
偿还债务等支出 。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
善办学条件, 从学费的上浮部分收费总额中提取不少于20%的
经费, 用于提高教职工待遇 。 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成本核算制度, 严格经费收支
管理, 合理控制教育培养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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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按规定
如实提供开展监督检查所需的账簿 、 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
料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 、 挪用民办学校的收
费收入 。
第十九条 价格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
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自觉
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 、 法规和
政策乱收费的行为, 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价格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
抄送: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县委办, 县人大办, 县府办,
县政协办 。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4 年 3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