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境内非本县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松阳县荣誉市民”称号,必须坚持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对我友好、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境内非本县公民,可以授予“松阳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对本县制定经济发展、城乡规划、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积极为本县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为本县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本县经济发展、增强区域竞争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的权威、领军人物或国际知名人士,对本县相关领域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热心资助本县社会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发展的; (五)在促进本县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国际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本县作出其他方面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士,可以由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县人民政府推荐申报为荣誉市民人选: (一)被推荐人是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的,由县侨办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外国人(不含外籍专家、高层次人才)的,由县外事办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外籍专家的,由县科技局申报; (四)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由县台办申报; (五)被推荐人是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由县人才办申报; (六)被推荐人是境内非本县公民的,由县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申报。 第五条 本县荣誉市民的推荐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填写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松阳县荣誉市民推荐表》,连同经被推荐人确认的申报材料,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报;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在进行协调、综合平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四)县人民政府将审核确定的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后如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应当自公示期满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 (五)每年12月前,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六)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告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县人民政府给被授予松阳县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松阳县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县长签署。 新闻单位可对荣誉市民的事迹和贡献进行宣传。 第七条 荣誉市民在本县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其它重要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县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来松考察参观、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四)本人可在本县指定医院每年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享受专家门诊、大型设备检查、住院优先等礼遇; (五)本人子女在松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可统筹安排就近入学,初中升高中时不受报名条件限制,报考县属各级各类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本人凭荣誉市民证可免费进入县内政府投资主办的各类公园、旅游景点、文化及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七)本人在松期间,享受有关部门提供的其他便利。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考察及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及时通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服务工作。县人民政府应适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荣誉市民有关情况。 第九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荣誉市民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和接待荣誉市民的各项经费,由县财政按规定安排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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