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 贫 政 策(医疗卫生篇)
索引号:331124000000/2021-11280     发布机构: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30 16: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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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篇

一、全民医疗保险二档参保费用减免

政策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70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两费相关工作的通知》(松政办通〔2019〕30号)

补助对象:

1、城镇“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低边等困难群体、本县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2、少数民族人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50%。

3、残疾人员凭残疾证免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转付。

办理程序:(无需个人办理,参保扣款时自动识别,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对象,由县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残疾人联合会、民族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审查确定,在各乡镇、街道公示后,分别报县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多项减免补助政策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

受理单位:县医疗保障局

主管单位:县医疗保障局

二、低收入农户补充医疗保险

政策依据:《关于建立丽水市低收入农户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丽人社〔2017〕292号)

补助对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低收入农户

补助标准: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低收入农户因疾病或非第三方负担住院(含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理部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在2000元以上部分,由低收入农户补充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予以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自理费用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需个人自理部分费用;

(二)转外就医需要承担的转院自理部分费用;

(三)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办理程序:无需办理,医疗费刷卡报销或者中心手工报销时自动补助。

受理单位:县医疗保障局

主管单位:县医疗保障局

三、城乡困难人员医疗费用救助

政策依据:《松阳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松政办发〔2015〕198号)、《省医保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

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人员、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比例:1、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全额解决;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孤儿、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70%进行救助,每人年度医疗救助封顶线为8万元;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60%进行救助,每人年度医疗救助封顶线为8万元;4、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人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50%进行救助,每人年度医疗救助封顶线为8万元。

城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1、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2、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受理单位:县医疗保障局主管单位:县医疗保障局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政策依据:《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 度实施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6〕19 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9〕11 号)

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本人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②1973 年至 2001 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③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④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年满 60 周岁。

补助标准:每人每年 960 元

办理程序:①本人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复印件;②乡镇初审并提交县卫健局审核;③县卫健局进行审核、公示、发放。

受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管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咨询电话:8066194

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政策依据:《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通知》(浙财社〔2019〕34号)

补助对象: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②女方年满49周岁;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补助标准: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每人每年7200元,年满6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9600元。

办理程序:①本人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复印件;②乡镇初审并提交县卫健局审核;③县卫健局进行审核、公示、发放。

受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管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咨询电话:8066194

六、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政策依据:《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17〕110号)

补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曾违反法律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具有松阳县户籍(学籍)的计划生育家庭或个人,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奖励或补助。

(一)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或死亡以及父母双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三)高考、中考成绩优秀并被学校录取的独生子女特困生;

(四)在高考中成绩优秀并被北大、清华录取的独生子女;

(五)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子女或实施辅助生育的家庭;

(六)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手术后遗症、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七)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作出较大贡献、本人或家庭发生特殊困难或重大变故;

(八)推行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较大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或补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家庭:

1.独生子女死亡,且其母亲未满49周岁的家庭,即时给予该家庭当年一次性不低于5000元补助。次年起给予该家庭跟踪补助每年不低于1000元,至母亲年满49周岁为止(此后转为国家的特扶补助)。

2.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一至三级(符合第二代残疾人证评定标准,下同),且其母亲未满49周岁的,按残疾等级一、二、三级分别给予该家庭每年不低于1000、800、600元补助,至母亲年满49周岁为止(此后转为国家的特扶补助)。

3.未婚独生子女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特殊病种(符合《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下同),给予该家庭每年不低于1000元补助。

既是残疾、又患特殊病种的未婚独生子女,视情可以叠加享受补助。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家庭:

1.孤儿(父母双亡,特指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后的独生子女家庭或计划生育家庭,下同),每年给予该孤儿不低于1000元补助,至该孤儿年满18周岁止。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且为低保户的,给予该家庭每年不低于600元补助,至其子女年满18周岁止。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一至三级残疾,且为低保户的,按等级分别给予该家庭每年不低于700、600、500元补助,至其子女年满18周岁止。

4.父母一方(或双方)特殊病种,当年一次性给予该家庭不低于800元补助;若是低保户的,次年起给予该家庭跟踪补助每年不低于800元,至其子女年满18周岁止。

若是同时发生有多种情况的,视情可以叠加享受补助。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特困生:

1.一次性补助。对高考、中考成绩优秀并被学校录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独生子女特困生,按高中、专科和本科三档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①孤儿;

②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且为低保户的;

③父母一方(或双方)一至三级残疾,且为低保户的;

④父母一方(或双方)特殊病种,且为低保户的;

⑤父母为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2.跟踪补助。对孤儿及品学兼优的独生子女特困生,在就学期间视情实行跟踪资助,跟踪补助标准是每个学年:大学不低于3000元、大专不低于2000元、高中不低于1000元。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凭录取通知书等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0元的奖励。

(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经批准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给予补助,夫妇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失独家庭再生育的,即时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0元补助。

(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视情每年给予补助。

(七)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第(九)项规定条件的家庭,视情给予补助,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县卫生计生局另行制定。

(八)对本办法第四条第(八)项,包括为计生特殊家庭投保计生特殊家庭保险,为独生子女家庭、村级计生服务员和关爱失独家庭志愿者等投保意外伤害险等,具体条件、标准和办法由县卫生计生局另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给予专项保障。

办理程序:①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填写《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由村民(社区)委员会初审后,送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并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在填报《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时,需附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县有关部门或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残疾人证、特殊病种门诊卡或特殊病历、死亡证明、就学证明、社保卡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查验。③经公示无异议的,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平台直补到户。

受理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管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咨询电话:8065490

七、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政策依据:《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转发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松卫计〔2018〕42号)、《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转发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手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9〕388号)、松阳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2019年松阳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宣传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服务对象:低收入的贫困人口、残疾人以及严重精神障碍、计生特殊家庭等重点签约人群。

服务要求:优先做好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签约服务实现应签尽签,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

服务内容:提供综合、连续、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1)常见病及多发病诊治;(2)优先门诊及转诊;(3)为行动不便有需求的贫困家庭定期提供咨询、义诊、健康教育等延伸服务。

服务流程:①签订协议书及发放联系卡以便联系家庭医生;②为已签约的贫困人群建立健康档案,补充个人基本信息;③根据所采集的信息,对低贫困人群分类管理;④提供健康综合服务。

受理单位: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管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咨询电话:8067912

八、低收入农户健康扶贫保险

政策依据:《丽水市扶贫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开展健康扶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扶贫办【2020】3号)

补助对象:在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补助标准:健康扶贫保险的保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50元,从省财政厅下达的扶贫专项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

健康扶贫保险参保对象患大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剔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住院医保目录外自费费用给付保险责任。具体指参保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含特殊病种门诊)的自费费用(不包括整形、美容和保健等非治疗性费用),按比例进行赔付。每一位被保险人全年最高赔付金额10万元,其中设置起付标准1000元;1000元-1万元(含)以下的,赔付比例为40%;1万元以上,赔付比例为80%。

办理程序:无需个人办理,参保后自动识别,享受相应保障政策。

受理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管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咨询电话:806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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