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保障篇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松阳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松阳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松民〔2016〕40号)
补助对象: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为我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②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③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④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⑤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②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2016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办理程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残联
主管单位:县残疾人联合会,咨询电话:8061328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松阳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松阳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松民〔2016〕40号)
补助对象:凡是本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②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③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④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⑤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办理程序: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向当地政府残联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5)低保证等材料。
受理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残联
主管单位:县残疾人联合会,咨询电话:8061328
三、残疾人参加城乡医疗保险补助
政策依据: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12〕9号)
补助对象:具有我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
补助标准: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贴。
办理程序:由县残联直接提供名单给医疗保障局
主管单位:县残疾人联合会,咨询电话:8061328
四、最低生活保障
政策依据:关于转发《丽水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松民〔2014〕0111)
补助对象: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年的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770元
办理程序:①由户主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提出申请。②由乡镇(街道)调查、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③申请时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
受理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管单位:县民政局,咨询电话:8062506
五、支出型贫困低保
政策依据:《关于将支出型贫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通知》(松民〔2016〕72号)
补助对象: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或与本县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县户籍的配偶出现:①患大病重病;②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③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高、职高等专科学校及中专的。导致其家庭的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人均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纳入低保救助。并且符合:①提出申请之月前六个月内的刚性支出超过可支配收入,经评估认定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还将持续发生六个月以上。②同时家庭财产需符合条件。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770元
办理程序:①由户主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提出申请。②由乡镇(街道)调查、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③申请时需提供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重大意外事故的证明材料、入学通知书(或在校就读证明)以及学费发票等刚性支出费用证明材料,以及已享受的各项救助相关材料。
受理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管单位:县民政局,咨询电话:8062506
六、临时救助
政策依据:关于转发《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松民〔2020〕1号)
补助对象:1、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困境儿童。2、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3、三类对象:除第一、第二对象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家庭的丽水市户籍家庭。4、四类对象:困难发生在丽水市范围的流动人口,以及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救助类型:①支出型救助:因医疗、救助、护理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②急难型救助:因火灾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③过渡型救助。对申请特困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等困难群众,可视情给予过渡型临时救助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办理程序:由本人或者委托其他人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根据实际困难,按照文件标准补助,10000元以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10000以上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受理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管单位:县民政局,咨询电话:8062506
七、孤儿、困境儿童
政策依据:《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5〕1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9〕121号)
补助对象: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因失踪(失踪两年以上)、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重残(一、二级残疾)或长期患重病(患重病1年以上)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导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②困难家庭的重度残疾(一、二级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③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再婚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④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⑤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⑥困难家庭(指经认定的低保边缘户)中三、四级残疾的儿童,低保儿童。
补助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166元,监护人补助金166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或二级)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参照我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已经享受低保金的,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救助金的差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其他低保低边家庭三、四级残疾儿童参照低保全额标准发放。
办理程序:困境儿童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受理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管单位:县民政局,咨询电话:8062506
八、特困人员供养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
申请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10元,护理补贴根据护理等级分为每人每月125元、250元、500元,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上浮50%标准执行。
办理程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受理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管单位:县民政局,咨询电话:8062506
九、民族村少数民族困难群众帮扶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松委发[2016]12号)及省、市上级统战部门的工作部署
帮扶对象:民族村少数民族困难群众
帮扶标准:因病、因灾、因残返贫致贫的少数民族困难群众,按照每年实际情况制定帮扶标准。
办理程序:①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自行向村级组织进行申报,村三委会议核实之后到所在乡镇提出申请。②乡镇审核确认后,上报县委统战部。③县委统战部根据最终上报少数民族困难群众人数,统筹安排省、市两级帮扶资金。④最终由县委统战部将帮扶资金通过现金方式发放至少数民族困难群众,并进行签字造册。⑤签字册上报省、市报备,县级统战部门留底存档。
受理单位:象溪镇、大东坝镇、裕溪乡、板桥畲族乡
主管单位: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咨询电话:8062883
十、“低保户”免费用水补助
政策依据:松阳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松阳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补助对象:城乡“低保户”
补助标准:每户每月免费供水3吨。
办理程序:
(一)“低保户”家庭成员或代办人到当地供水营业窗口办理免费用水登记手续应携带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户”证明原件;
2、“低保户”户主身份证原件;
3、“低保户”用水户号卡
(二)对租住他人房屋的“低保户”家庭,在办理免费用水登记手续前,应与房东就免费用水对应的水费处理事宜达成一致。
(三)合表用水的“低保户”家庭,在办理免费用水登记手续前,应与合表下其他用户就免费用水对应的水费处理事宜达成一致。
(四)“低保户”用水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携带上述材料到供水营业窗口办理变更手续。新址用户从变更后的首期水费结算起享受免费水量,同时原用水地点用户停止享受免费用水。
受理单位:供排水营业厅
主管单位:松阳县供排水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8818616
十一、“低保户”有线电视免费政策
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8】44号)《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浙广局发【2008】173号)
补助对象:城乡“低保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家庭,同时个人也提出了安装有线电视的申请,集中供养的除外)。
补助标准:减免有线电视“入网费”300元和“收视维护费”252元/年。
办理程序:
(一)“低保户”家庭成员或代办人到当地华数营业窗口办理免费安装使用有线电视登记手续应携带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户”证明原件;
2、“低保户”户主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原件;
4、银行最新低保补助金记录;
5、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证明材料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低保户”用有线电视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携带上述材料到华数营业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受理单位:各华数营业厅
主管单位:松阳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8802028
十二、“两保户”免费用电补助
政策依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2〕169号)、《关于我省居民阶梯电价“两保户”免费用电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2〕371号)
补助对象: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简称“两保户”)
补助标准:每户每月15度的免费用电政策
办理程序:
(一)“两保户”家庭成员或代办人到当地供电营业窗口办理免费用电登记手续应携带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户”或“五保户”证明原件;
2、“两保户”户主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原件;
4、近期电费发票或电量电费通知单;
5、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证明材料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集中供养的“两保户”免费用电登记手续由集中供养单位统一办理。办理人须携带集中供养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加盖公章)、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集中供养的“两保户”名册、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户”或“五保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三)对租住他人房屋的“两保户”家庭,在办理免费用电登记手续前,应与房东就免费用电对应的电费处理事宜达成一致。
(四)合表用电的“两保户”家庭,在办理免费用电登记手续前,应与合表下其他用户就免费用电对应的电费处理事宜达成一致。
(五)“两保户”用电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携带上述材料到供电营业窗口办理变更手续。新址用户从变更后的首期电费结算起享受免费电量,同时原用电地点用户停止享受免费用电。
受理单位:各供电营业厅
主管单位:松阳县供电公司,咨询电话:806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