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民政局关于规范公建民营供养服务机构供养资金使用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21-11243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30 14:07:10

文号: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为规范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对政府补助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护理补贴、医疗补助、物价补贴等供养资金使用,确保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质量和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供养资金使用提出以下意见。

规范供养资金使用

供养资金是指政府补助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护理补贴、医疗补助、物价补贴等专项资金。供养资金按规定的资金项目性质分别分科目分类记账。根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各项目供养标准建立明细科目,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分项目单独核算,确保分类清晰、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一)基本生活费

用于特困供养对象的伙食费用、生活用燃料、个人用品、零用钱等方面支出,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及时足额用于特困供养对象,不得克扣特困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费。

1.伙食费用支出

主要指用于特困供养对象的包含粮、油、副食品、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等食材及日常伙食支出。每人每月伙食费用标准不低于当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50%。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供养老人一起用餐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特困供养对象的伙食标准足额计算缴纳伙食费。

2.生活用燃料支出

主要指用于特困供养对象的包含煤、电、水等支出。服务机构办公场地的水电费用在机构办公经费中列支。

3.个人用品支出

(1)日常生活用品支出

主要指用于特困供养对象的包含个人洗护用品、夏季清凉用品、床上用品、供养老人房间内的卫生保洁用品、供养老人的餐具更新、老年人文体娱乐用品等用于供养老人身上的生活必需品支出,特困供养对象一人一铺,床上用品每两年更新一次,夏季清凉用品每年发放一次,个人洗护用品每季度更新一次。

(2)服装支出

主要指给特困供养对象购买的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费用不得少于全年基本生活费的10%。每年至少补充配发夏装一套、春秋装一套、冬装一套。以确保老人勤洗勤换和应有的舒适保暖;冬装应有棉衣或羽绒衣、毛衣、冬裤、保暖内衣裤、棉鞋、袜子、手套、棉帽等;夏装应有衣服、裤子、鞋子、袜子、内衣裤等;春秋装衣服、裤子、鞋子、袜子、内衣裤等。

(3)其他支出

指用于老人身上的其他必需品支出。

4.零用钱支出

指发放给特困供养对象每人每月零用钱随着供养经费的增加而不断提高,按照当月下拨的基本生活费10%且不低于150元计算,每月月底前以现金的形式予以发放,并做好零用钱发放台账。

(二)护理补贴

照料护理费按照生活能力评估核定标准予以补助,每年评估一次。照料护理费统筹用于入住特困人员的康复医疗、住院期间陪护费、委托专业机构托养的特护费和养老护理人员及直接从事服务老人工作相关人员的工资、社保、保险支出,不得用于支付供养服务机构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用途。

护理费用不足的由基本生活费予以支持。

(三)医疗补助

特困对象患病有基本的医疗,门诊、住院的通过医疗救助等政策予以全额保障,市外治疗的敬老院应当协助办理医疗报销和救助;县民政局年人均安排不低于300元医疗补助,按月下拨,单独列支,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在药店零星买药等其他目前医保未覆盖到的医疗支出,供养机构应当按照药店买药凭证或其他凭证予以全额报销,结余部分可供在院特困对象统筹使用,不得以奖励的形式发放到人,医疗补助资金当年度支出超过上级下拨资金的,优先从历年结余的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仍不足的可从基本生活费支出。

物价补贴

根据省、市统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特困供养对象发放的物价补贴,物价补贴参照基本生活费使用规定和要求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规范报销审核

供养机构要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严格财务会计核算、加强资金和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要加强票据审核把关,供养机构各项费用支出均须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具备相关原始的基础性的附件资料,具备条件的必须提供正式发票,要有支出的明细清单,清单与相关凭据金额一致,发放到人由领取人签字,相关票据附件齐全,所有经费支出必须要有经手人写明支出的用途,审核人必须严格审核后,经审批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列支,并按财务管理制度入账,手续不全一律不予报销。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审计监督。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每年对供养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年一度的专项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民政、财政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建民营供养机构资金使用及规范的业务指导,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三)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工作需要,民政、财政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绩效评估。

玉岩敬老院供养资金使用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运行经费使用参照乡镇(街道)事业单位资金管理规范执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与意见有冲突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松阳县财政局          松阳县民政局

2020年6月2日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