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根据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1〕60号)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意见 》(丽政办发〔2015〕154号) 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 现就关于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 、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省 、市人民政府关于儿童福利一系列政策, 坚持“ 以人为本、儿童优先 ” 理念, 积极整合资源, 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措施, 到 2020年,基本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 、机构服务为骨干 、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 一体化 、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 、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
二 、 基本原则
(一) 坚持以人为本 、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采取多种方式, 妥善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 使他们回归家庭 、 融入社会, 保障儿童基本生活, 满足儿童多样性, 个性化的福利需求 。
(二) 坚持全面保障 、适应发展的原则, 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生活 、医疗 、康复 、教育 、住房 、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 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三) 坚持统筹兼顾 、适度普惠的原则, 实现城乡之间 、机构收养与亲属抚(托) 养之间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均等化 。
(四) 坚持政府主导 、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儿童福利事业 。
三 、 建立健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一) 实行困境儿童合理分类制度 。 重点保障孤儿 、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以及重度残疾 、患重病 、罕见病儿童、困难家庭儿童 、流浪儿童及留守儿童 。
1. 孤儿 。指失去父母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 、社会散居的孤儿 。
2. 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 (1) 父母双方均失踪(失踪两年以上, 下同) 、服刑(服刑 1 年以上, 含强制戒毒等, 下同) 、 重残(一 、 二级残疾, 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患重病1年以上, 重病病种为《松阳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所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下同) 。(2) 父母一方死亡, 另一方失踪 、服刑 、重残或长期患重
病, 以及再婚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3) 父母一方失踪, 另一方服刑 、 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4)父母一方服刑, 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
3. 重度残疾(一 、二级残疾)、 患重病和罕见病的儿童 。包括艾滋病 、 白血病、自闭症 、先天性心脏病等患各种重大疾病的儿童。
4. 困难家庭(低保边缘户) 中三 、四级残疾的儿童,低保家庭儿童 。
5.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儿童 。
6. 留守儿童。父母常年从户籍地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留在户籍所在地并且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未成年人 。
孤儿、 困境儿童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村(居) 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并提出初步意见, 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复核, 提出审核意见后, 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提出核定 、审批意见 。
(二) 建立拓宽渠道妥善安置制度。要按照有利于儿童身心 健康成长的原则, 采取亲属抚养 、 机构养育 、 家庭寄养 、 依法收养等多种方式, 帮助孤儿 、 困境儿童更好融入社会 。
1. 亲属抚养。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履行监护职责; 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 没有前述监护人的, 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社区(村 、 居) 或儿童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乡 镇(街道) 做好妥善安置工作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机构养育 。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 可以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 也可以实施家庭寄养, 其中重度残疾孤儿原则上实行机构集中养育 。
3.家庭寄养 。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社区(村 、居) 担任监护人的, 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 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 。
4.依法收养。积极开展孤儿国内收养工作, 依法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 。对寄养的孤儿, 寄养家庭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 可以依法优先收养 。
5.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 广泛开展社会结对助养, 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 、捐款捐物、结对帮扶、周日家庭寄托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活动 。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儿童生存 、 发展和保护的相关服务, 帮助提高儿童福利制度资源配 置效率 。 广泛开展针对儿童的慈善救助和帮扶项目 。
6.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 可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 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
7. 建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对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服刑人员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包括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 、服刑人员原所在单位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社区 〈村 、居 〉、乡镇街道 、儿童福利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乡 镇(街道) 和社区(村 、居)组织, 应积极协助委托协议的签订, 落实有关援助政策 。
(三) 建立适度普惠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
按照儿童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 建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补助制度和自然增长机制 。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70% ; 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 60% 。由民政 、财政部门根据统计部门核定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金额, 并随着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而提高发放标准 。
2.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残、重病 、罕见病的儿童生活补助金, 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困难家庭(低保边缘户)中三 、四级残疾的儿童 、低保家庭儿童、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儿童生活补助金按照城乡全额低保标准发放, 且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50% 的标准(低保家庭儿童其本人低保金计入基本生活补助金) 。
3.物价补贴制度。按照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 (浙政发 〔2011〕58号)规定给予儿童动态价格补贴 。
4.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补助制度 。 对抚养社会散居孤儿并履行监护责任的家庭, 发放社会散居孤儿抚养监护补助, 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上述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费和补助金由县财政给予保障, 由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由儿童监护人领取并
按照儿童成长需求合理使用 。
(四)大力强化医疗保障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的城乡 孤儿应当参加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切实落实好儿童的医疗救助 、 大病救助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 。完善“ 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长效机制,扩大手术病种和康复项目, 实现残疾孤儿免费康复服务全覆盖,并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延伸 。 切实做好 “ 0— 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 完善残疾儿童筛查和早期报告制度, 对残疾婴幼儿, 做到及早发现 、及早干预 、及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 。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 、专业康复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 建立统一规范 、分工协作的残疾儿童康复机制, 为有需求的孤儿 、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 。
(五) 落实教育保障政策 。
切实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健康适龄儿童接受普通教育, 轻度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中度 、重度残疾适龄儿童集中接受特殊教育的原则,全面加强儿童教育工作 。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适龄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学 。 孤儿 、纳入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困境儿童在幼儿园接受教育的, 给予保育费资助; 在义务教育农村学校就读的, 享受爱心营养餐,城市学校就读的免住宿费; 在高中段学校就读的, 免除学费 、代收费, 享受国家助学金 。相关减免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承担 。
(六) 大力扶持就业创业 。
孤儿成年后, 要按照 “ 劳动者自主择业, 政府促进就业 ” 的原则, 积极鼓励自食其力 。 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帮助孤儿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 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 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 列入城镇 “ 零就业家庭 ” 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范围, 并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免费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创业政策 。 对劳动年龄段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孤儿, 按 《 残疾人就业条例 》 规定, 享受残疾人就业政策或推荐到福利企业就业 。
(七) 优先解决住房困难 。
孤儿成年后的住房纳入城乡 困难群众住房保障体系 。 福利机构养育或城镇散居的无房孤儿成年后,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 优先予以解决。居住在农村的无住 房孤儿, 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 乡 镇(街道) 和社区(村 、 居) 要积极鼓励 、 动员社会力量及居住地村民帮助其建房 。 对有房产的孤儿, 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
(八) 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
努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家庭尽责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教育部门要会同民政 、 妇联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留守儿童信息库 、 留守儿童档案, 在学校 、 村(社区) 建立 “ 留守儿童之家 ”, 在抓好基础教育的同时强化心理疏导 。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留守儿童关爱基金, 建立留守儿童救助制度, 对遭遇急难问题 、 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实施有效救助 。 积极发挥慈善机构作用, 照料中心等机构在假期向留守儿童开放, 充分发挥儿童福利督导员的关爱作用, 大力培育儿童心理教育 、 咨询与辅导等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和企业 。 妇联 、 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优势, 建立一对一联络帮扶 、 监护人培训 、 随访 、 亲情交流 、 沟通平台等工作机制, 构建学校 、 家庭 、社区相互衔接的关爱服务网络 。
四 、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工作机制
(一) 强化组织领导 。 高度重视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建立健全 “ 政府主导 、 民政牵头 、 部门协作 、 社会参与 ” 的儿童福利事业工作机制 。 县政府成立松阳县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 各部门 、 乡 镇(街道) 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 相互配合 、 相互支持, 形成合力,全力推进我县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 加强调查研究, 完善政策措施 。 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议, 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推动各项政策落实 。 要切实做好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和管理工作, 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 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 。 要积极鼓励社会慈善组织为儿童提供资金和服务 。 要加强儿童的临时救助工作, 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不断提高救助水平 。 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将儿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 切实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 发改部门要将儿童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 在拟定规划 、 制定政策 、 审议社会发展重大项目 过程中,注重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关系, 重视和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 、 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设施建设项目 。 教育部门要切实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落实儿童从幼儿至高中就学期间各项资助补助政策 。 健全留守儿童信息库,加强学校对困境儿童 、 留守儿童等儿童的心理关怀 。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支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医务室, 建立健康档案, 并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 。 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访视 孤儿, 开展健康体检 。 落实残疾儿童筛查和早期报告制度, 形成残疾儿童信息数据库,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鼓励 、 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和困境儿童医疗费用 。 要为收养当事人及时 、 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儿童社会保险 、 成年后就业等方面相关政策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执行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政策 ; 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特点 , 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政策 , 在资格评价 、 岗位设置方面给予倾斜 。 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孤儿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 并将其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 公安部门要负责弃婴(儿) 法定监护人的查找, 及时出具弃婴(儿) 捡拾报案证明 。 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依法办理户口登记工作, 严厉打击拐卖儿童 、 遗弃儿童 、 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 。 残联部门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办证 、 康复等工作, 为残疾儿童康复创设良好环境,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努力使残疾儿童能够早发现 、 早康复, 减轻残疾的影响 。 文明办 、司法 、农业 、林业 、工会 、共青团 、妇联 、关工委 、慈善总会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儿童的保障工作, 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
(二) 加强基础建设 。 要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 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 落实专职工作人员, 加强对儿童福利工作的指导 。 乡 镇(街道) 设立儿童福利工作站, 为辖区内儿童提供服务 。 城乡 社区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制度, 在村(社区) 工作人员中确定 1 名专职或兼职的儿童福利督导员 。 民政部门要加强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管理, 定期对孤儿 、 困境儿童进行普查, 及时建立儿童档案, 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
(三) 实行动态管理 。 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 自被收养的下个月 起不再享受政府孤儿福利保障待遇; 对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孤儿, 自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 起不再享受政府孤儿福利保障待遇 。 孤儿成年后, 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在校学生则继续为其供养福利,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 6 个月孤儿基本生活费后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 不具备劳动能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符合低保条件的则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符合城镇 “ 三无 ” 和农村五保条件的则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妥善安置 。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 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孤儿, 就业成家后应及时将户口转出集体户口, 单独立户 。 要以优待孤儿为原则, 做好相关政策制度的衔接, 确保孤儿保障不低于原有水平 。 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进退机制,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列入保障范围,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注销, 同时把审核结果及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借助信息平台实行动 态管理 。
(四) 加大宣传力度 。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 广泛宣传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 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儿童的良好舆论氛围 。 要通过慈善捐赠 、 实施公益项目 、 提供服务等形式, 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儿童福利事业 。 要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引导全社会关心 、 关爱未成年人的精神和心理健康 。 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弃婴 、 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要引导社会依法收养 、 依法行善, 全面保护儿童权益, 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
的, 以本意见为准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