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以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以下简称低边)家庭渐退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工作
(一)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对象范围。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1.低边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
2.依靠家庭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3.低边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的患者(以下简称重病患者)。
4.依靠家庭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重病患者。
本通知的重病患者指:
(1)持有医疗保障部门核发有效特殊病种证的患者;
(2)经医疗保障部门“大病特殊药品”备案的患者;
(3)由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经县(市、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重特大疾病患者。
(二)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经济状况认定。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申请审批和服务管理,按照低保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单人户低保申请人属于低边家庭成员的,可免去其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程序;不属于低边家庭成员的,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认定工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执行,并作如下特别规定: 只核定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与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重病患者本人名下的财产和收入,不核算抚养费、扶养费。
(三)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低保金按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100%计发。
二、建立低保低边渐退期制度
为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根据民发〔2018〕90号和浙民助〔2018〕157号文件精神,在脱贫攻坚期内,在册的低保户、低边户人均收入分别超过低保标准、低边标准(以下简称超标)但分别未超过三倍的低保标准、低边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从核定其收入超标之月的次月起计算。渐退期结束后,核定其收入仍超标的,退出低保或低边户救助。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加大低保政策宣传,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要加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落实脱贫攻坚期低保低边渐退制度,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或低边户救助,切实发挥好低保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丽水市民政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