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杜绝“任性”排污,最高罚100万!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21-11146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8 20: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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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来啦!

实施时间

2021年3月1日

注意!!!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如何申领?排污单位要注意什么事项?

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依法领证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依据《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将排污单位分为重点、简化和登记三类管理,排污单位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通过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或信函等方式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另外,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自行在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未按上述条例规定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遵守排污许可有关规定、规范按证排污

排污单位应严格遵循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定期上报制度,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及时完善排污许可证动态管理

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排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

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排污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1. 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有效期延长至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无证排污”。

2. 排污单位不履行排污许可相关的台账、记录和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以每次5千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金额进行按次处罚;并规定原始监测记录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3. 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4.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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