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单位:
为加强松阳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松阳县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重要性。
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是加强全链条监管,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健全工作制度,扎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实施工作,提升我县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一)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我县辖区内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规模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畜禽和禽蛋等食用农产品。
(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我县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畜禽和禽蛋等食用农产品。
三、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
(一)产地准出条件。
1.农业生产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或相应规程规范组织生产。
2.农业生产主体生产上述农产品,必须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购置、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3.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禽蛋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三品一标”(其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简称“三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一标”)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信息内容应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
4.畜禽和畜禽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还应当依法向购买方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1)生猪、牛、羊、禽类及小家畜禽类等动物必须出具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牛、羊等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加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检疫标识),分割、包装的畜产品应当加盖检疫标识;小家畜禽类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胴体上加施动物检疫验讫标识,分割产品最小包装应当加盖检疫标识。
(2)其他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5.若查验或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二)市场准入条件。
1.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
2.实施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和销售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禽蛋等食用农产品,应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三品一标”、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采购和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猪肉需提供“两证两章一报告”)。采购和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根据冷链物防要求,开展“浙冷链”扫码、赋码,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证明等相关防控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3.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提供的上述凭证材料。对销售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禽蛋等食用农产品的,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三品一标”、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五者中任意一项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4.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采取退市、销毁、无害化处理等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县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农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衔接,细化工作举措,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数字转型,构建追溯机制。
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风险智控系统应用,打通农业主管部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农批市场管理平台和市场监管部门农贸市场综合管理平台等上下游平台数据,构建“从农田到餐桌”食用农产品数字化追溯机制。对接农业主管部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检测信息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快检信息,应用三色码分类智控管理,引导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应用食用农产品风险智控系统,实现市场准入的便利化和智慧化。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和畜禽屠宰场(点)的监管;监督生产者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监督上市农产品出具合格证,依法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强化检测不合格产品的联调处置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检验检测、信息公示、产地对接检查、质量安全自查等制度,确保来源可查。要统筹食用农产品的抽检监测,做好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向源头传导食品安全责任。农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稳步推进实施。
要充分利用电视、社区板报、微信等媒体,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教育培训,引导公众树立科学、正确的食用农产品消费观,提高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良好氛围。
附件:1.本制度涉及相关用语的含义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
松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本制度涉及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方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
(三)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是指要求农业生产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规范化管理,保障上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
(四)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指为保证上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允许具备规定条件的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允许符合产地准出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的监督管理制度。
附件2: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