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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松政复〔2020〕41号

时间:2021-04-15 10:38:22来源:松阳县作者:责任编辑:汤柳明点击数: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松政复〔2020〕41

申请人:龙某,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吕书元,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答复(全国12315网络平台答复意见举报编号:1331124002020102146802998),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答复,并依法对举报问题进行重新调查并作出处理。本机关于同日要求申请人对复议材料进行补正,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向复议机关递交了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0 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网络渠道向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某茶叶专卖店”购买标价为49元的“龙井茶(一斤500克)2020新茶高山绿茶茶叶浓香雨前大佛龙井”1件,但申请人认为其购买商品发霉劣变、包装及标签不符合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于2020年10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该商家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违法行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而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经核查,该店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该龙井茶产品是从绍兴新昌购进,并授权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该产品在包装上标注了产品类别、品名、经销商、产地、生产日期、贮存方式等内容,符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被举报人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茶叶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包装袋检验报告等材料,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对于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和决定,申请人并不认可,申请人购买的是预包装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被申请人答复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应予以纠正。同时,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里的规定进行审查,敷衍了事。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和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对此举报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将导致申请人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告知行为,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关于该案件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依法重新调查,限期重新做出具体的书面的行政答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依法核查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不符合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并按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2020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的编号1331124002020102146802998的实名举报件,举报人举报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拼多多店铺“某茶叶专卖店”10月18日卖给他的茶叶发霉劣变、包装及标签不符合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申请人于同年10月28日对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被举报的拼多多店铺“某茶叶专卖店”,系由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开设,其于10月18日卖给申请人的茶叶是该公司从新昌县彩烟仙岛茶叶有限公司采购的龙井茶毛茶。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该龙井茶产品是从绍兴新昌购进,并授权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该产品在包装上标注了产品类别、品名、经销商、产地、生产日期、贮存方式等内容,符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被举报人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茶叶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包装袋检验报告等材料,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同时,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于2020年11月10日向举报人告知举报的立案情况。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对申请人上述实名举报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从网络渠道向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某茶叶专卖店”购买标价为49元的“龙井茶(一斤500克)2020新茶高山绿茶茶叶浓香雨前大佛龙井”1件,实际支付39元。该网店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应商品。但申请人认为其购买商品发霉劣变、包装及标签不符合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遂于2020年10月21日以上述理由以实名方式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编号:1331124002020102146802998)。被申请人于同年10月28日对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被举报的拼多多店铺“某茶叶专卖店”,系由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开设,其于10月18日卖给申请人的茶叶是该公司从新昌县某茶叶有限公司采购的龙井茶毛茶。该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标明了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并标注了品名、经销商、产地、生产日期、贮存方式等内容;该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该批次茶叶产品的出厂合格检验报告单、包装袋检验报告以及相关证明资料。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于同年11月5日完成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于11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该店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该龙井茶产品是从绍兴新昌购进,并授权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该产品在包装上标注了产品类别、品名、经销商、产地、生产日期、贮存方式等内容,且被举报人向本局提供了该批茶叶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包装袋检验报告等材料,并不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答复情况,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8日分别从松阳县6家不同商家购买小包装低价值的茶叶,购买购买以相同或类似理由向被申请人举报有关商家,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申请人派员对有关商家进行调查均认为商家销售商品不存在违法行为,对相关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相关答复进而提起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页面截图、网购订单详情截图、商品邮寄情况照片、商品外观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随附的产品图片、交易截图、现场笔录、金永威询问笔录、涉案产品图片、被举报人采购涉案茶叶及其包装袋的收据及相关产品检验报告、资质证明材料、拼多多店铺“某茶叶专卖店”销售涉案茶叶的网页截图、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涉案举报处理信息页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购买商品,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转办的申请人举报事项,于2020年10月28日指派执法人员到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已经履行了其法定的核查职责。被申请人的检查结果显示,被举报人在产品包装上标明了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并标注了品名、经销商、产地、生产日期、贮存方式等内容;该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该批次茶叶产品的出厂合格检验报告单、包装袋检验报告以及相关证明资料,举报内容并不成立。被申请人于同年11月5日完成案件不予立案审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申请人同一时间购买分别不同商家购买相同商品并向被申请人举报后进而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并非出于消费目的的购买者,其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投诉举报并不属于普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及行政复议。

同时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及复议机关提供其购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检验检测数据等直接证据,其投诉举报理解及申请复议理由无事实依据。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答复,对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人的举报途径即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结果,符合法律要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31124002020102146802998)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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