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松阳县农业农村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429_x/2021-01289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1-03-09 14:05:43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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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松阳县农业农村局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5日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收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规定的财会法规制度、政府会计制度、公务支出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计财科)统一管理。
  第三条  财务管理坚持“量入为出、规范管理、收支平衡、节约高效”的原则,实行“执行标准、按实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财务岗位职责
  第四条  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负责单位各类资金日常经济业务的核算工作,规范财务审批手续;严格部门预算执行;编报全局的年度预决算经费和各类财务报表、每季度进行财务情况分析供领导决策;做好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审核日常报销业务、核算各类账务;开展预决算公开;管理和核对各类账户资金;各类财政票据和银行票据的领用、保管和核销;装订会计档案并及时归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五险一金”;指导局属单位财务业务及做好有关数据汇总工作;处理协调本局与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业务等。

第五条  会计与报账人员应相互分离,分岗设置,会计人员不得直接管理现金及支票,报账人员不得在没有会计人员稽核的情况下支付现金及支票,报账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  备用金管理。公务支出、“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电费等业务,严格执行预算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及转账,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结算。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现金开支范围内使用备用金支付,如慰问金。财务人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的同时,登好现金日记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每月及时对账,做到账实相符。

第七条  银行存款管理。严禁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签发空白支票;严格遵守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相关规定。

第四章    借款管理

第八条  审批管理。借款严格按照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程序审批办理,如符合“三重一大”范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备。

第九条  借款责任。每笔借款要落实责任人,责任人负责借款的办理及收回业务、负责监督借款资金按规定使用,承担因违反规定借出、使用、归还借款而造成资金损失的相关责任。要严格落实“谁借出、谁回收”的原则,借款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十条  出借范围。出借资金的主要用途:确因工作急需实施的临时借款、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除突发事件临时垫款外,必须有明确用途及偿还资金来源,无还款来源的一律不予借款。借款实行“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原则,不能一借多用、一用多借,长期挂账,所借款项必须限期结算,不得违规将财政资金出借给企业、其他非公职人员个人。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要建立往来借款台账,对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定期监督,对即将到期的借款要及时通知借款人归还;要加强应收款项财务核算,按借款项目建立明细账,及时、完整收集保管原始凭证;干部职工个人的因公临时借款,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并加强财务公示栏公示,提醒借款人及时结清借款,并做好资金监管记录,在干部调离、工作岗位调整等环节要及时结清。

第五章  经费预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年度经费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预算编制,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相关科室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的项目需求
提交,由各相关科室根据上报的项目预算及工作计划编报年度部门预算。各科室应积极配合,做到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有预算、有计划,严格按照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执行各类经济业务。
  第十三条  年度部门决算管理。局办公室(计财科)每年初根据财政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编报本局上年度的部门决算报表,确保“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四条  年度经费预决算公开。局办公室(计财科)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预决算信息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拨款资金;其他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除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六条  各项收入由局办公室(计财科)进行统筹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应开具合规票据。各项其他收入应及时缴存银行并入账,不得坐收坐支。依法取得、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非税收入,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七条  票据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建立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核销等方面管理台账,由财务负责电子票据管理,实行限量领用、交旧领新制度。
              第七章  经费支出报批管理
  第十八条  人员经费类支出
  (一)正式在编人员工资、编外人员工资、临时工工资、遗属生活补助及退休人员高龄补贴由科教人事科会同局办公室(计财科)每月编制清单,经科室负责人复核,分管人事、财务局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签字。

(二)干部职工奖金福利、年休假补贴、加班补贴及其他补贴等由科教人事科会同局办公室(计财科)编制清单,经科室负责人复核,分管人事、财务局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签字;如遇特殊情况,有必要提交局党组会议(班子会议)研究确定的,按要求提交局党组会议(班子会议)确定。
  (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电话费等,经科室负责人复核,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签字。

第十九条  本局干部慰问等方面经费支出根据局相关规定执行,按照经费报销程序报分管工会局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签字。

第二十条  日常性的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按照县财政局及本局相关制度规定执行,需附相应审批单。其中,县外差旅费、出差审批单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纳入局年度会议预算的会议费预算由科室分管领导、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未纳入局年度会议预算的会议费预算,要填制《行政事业单位会议(活动)费预算审核表》,由科室分管领导、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公务接待费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复核,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签字。

第二十一条  采购商品,其中购置固定资产不论金额大小都需要按规定填制《固定资产采购(维护)审批单》),由牵头科室主要负责人初核,办公室主任复核,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签字;购买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财务报销程序审批;凡是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局党组会议(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报销时需附采购审批单、政采云相关程序依据和会议议定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培训、考察交流、党团工妇活动、老干部活动、因公出国(境)等经费支出,由牵头科室负责制作相应申请表单或工作底稿按财务报销程序审批。凡是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局党组会议(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报销时需附相应申请表单或工作底稿复印件、局党组会议(班子会议)相关材料和会议议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干部疗休养、体检等支出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局意见执行,由局工会提出年度方案意见,经分管局工会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签字。
  第二十四条  各类财政项目资金支出严格执行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各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报销时需附相关的报账材料,按财务报销程序审批,方可进行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五条  除上述列明以外的其他经费支出,按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第八章  经费报销审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项经费开支必须是正式发票,内容真实,保持发票整洁、无涂改,且有经办人说明用途、审核人签字、审批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经费报销审批流程。所有发生的经费开支必须先由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复核签字、然后科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提交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销。凡是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中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均需提交局班子会议议定。

第九章  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会计账簿。规范设置科目,准确填制凭证,完整登记账簿、及时编制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局的财务状况;会计核算做到手续完备、科学规范、日清月结、账目清晰。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电子数据等会计资料的整理、装订和归
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借用,确需外借的,应书面报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并做好借用登记。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会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财经规章,按照先审核、后支付的原则,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审批程序不到位的不得入账,不得以白条入账;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财会人员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否则承担相应责任;对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要依法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上级和同级审计部门完成对财务的审计。局内审机构适时组织对局机关、局属各单位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计财科)负责解释,未涉及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1年3月起执行,原局财务管理制度废止。



抄送:县财政局。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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