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1-01159 | 主题分类: | 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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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松阳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3-01 |
文号: | 政府通告〔2021〕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0—2021—0002 |
有效性: | 失效 |
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规定,松阳县人民政府决定:
一、2021年3月1日至4月10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所有林区及林缘外50米内为野外禁火区。
二、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六项规定: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二)严禁上坟烧香、点烛、烧纸钱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烧灰、炼山、烧田坎草、焚烧垃圾、电焊等;
(四)严禁吸烟、野炊、玩火、放孔明灯;
(五)严禁烧山狩猎、烧野蜂窝;
(六)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要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派员严防严守。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各类野外用火行为将予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有违反本禁火通告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警。(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或110)
六、本通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