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生猪及其产品“增产保供”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松阳县农业农村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生猪及其产品“增产保供”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自2018年发生首例非洲猪瘟疫情以来,全国各省市无一幸免,因疫情造成生猪产能呈断崖式下降,市场生猪供应严重短缺,导致生猪市场价格大幅度上升,给社会经济带来较大影响。
2019年9月6日,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同年9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对生猪产业增产保供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负总责,出台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省政府将对生猪产业发展目标和市场保供工作进行考核。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及领导要求,2019年12月31日,我县结合实际出台《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猪及其产品“增产保供”的实施意见》。文件经过近一年的实施,在政策兑现方面操作性存在一定的问题,2020年9月根据温小运副县长要求,对该文件进行修改完善,修订《松阳县2020年生猪及其产品“增产保供”实施意见》。
二、起草情况
2020年9月份,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指示,县农业农村局启动《意见》的修改工作,组织相关科室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了剖析、研究,修订了《松阳县2020年生猪及其产品“增产保供”实施意见》。为了确保这个政策的有效性,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4日县农业农村局在公文系统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同一时间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建议和意见,于2020年11月10日向松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温小运汇报文件修改工作,并根据领导意见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定稿。
2020年11月11日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没有提出意见。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根据省市要求和我县实际,力争到2021年底全县生猪出栏量达到10万头,保证生猪自给率达到100%以上,对外贡献率达到50.8%以上,打造一批示范性标杆企业,构建起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意见》分总体要求、具体举措两部分。其核心内容为具体举措,共分十一条。1.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菜篮子”县长负责制要求,及时将生猪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场点;实行联审联批,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新建和扩建。2.严格按照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六化”要求开展生猪养殖场新建和扩建。3.严密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疫病。4.全力保障市场猪肉供应。完善保供稳价调控预案,及时组织猪肉储备、投放;加强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预警;及时启动困难群众价格补贴机制。5.市场监管、发改、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市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和价格监管力度。6.认真抓好生猪及其产品流通监管。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7. 加快推进全县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机制建设,着力补齐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短板,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构建能适应动物疫情防控新形势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8.优化生态环境管控,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养殖主体可自行合理确定养殖规模。调整禁限养区范围划定。对因规划调整和环境保护需要迁建养猪场的,应当安排养殖用地予以迁建,在新养猪场未建成前,原有养猪场可继续养殖。9.切实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同时合理规划养殖区建设。生猪养殖用地占用农用地(不含永久基本农田)的,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养殖用地实行备案制,取消附属设施用地规模15亩上限规定。10.加大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县级财政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现有渠道资金统筹整合力度,重点用于生猪产业发展和非洲猪瘟防控,金融机构要加大生猪生产信贷支持力度。11.强化部门协同,农业农村、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民政、银保监等部门加强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