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东坝镇深化散养生猪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409_7/2021-01333     发布机构: 党政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3-10 13:18:58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村村委会,镇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生猪养殖污染防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劣Ⅴ类水剿灭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化散养生猪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2号)、《松阳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深化散养生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松政办发〔2017〕34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深化散养生猪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对丽水来说尤为如此”的指导思想,按照“全境不能有劣V类水,丽水就要带这个头”的要求,统筹抓好畜牧业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在巩固畜牧业已有治理成果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禁限养区制度,采取“关停退养一批、整治提升一批、移栏出村一批”的模式,进一步深化生猪养殖污染整治,促进畜牧业转型提升。

二、工作目标

2017年5月30日前完成全镇存栏200头以下生猪养殖场(户)整治验收。

(一)重点区域:水墨小港精品线(西山村、百步村、牛角圩村、大东坝村、白丰村、二滩坝村、六村、七村、山边村、下宅街村)、历史传统村落(蔡宅村、后宅村、横樟村、洋坑埠头村、燕田村、小后畲村、內大阴村)、“六边三化三美”要求的主要区域(黄南村、五部村、蛤湖村、山头村)。

(二)主要对象:存栏 200头以下生猪养殖场(户)。

(三)目标要求:重点区域存栏 2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户原则上予以关停退养。严格执行禁限养区制度,不断完善线下网格化巡查与线上智能化防控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确保不污染环境。

三、整治方案

根据养殖场(户)的实际情况,制定“关停退养”整治方案,实行分类治理。

1.存栏50头以下:

对位于重点区域内的生猪散养户原则上予以关停退养,鼓励其转行转业,拆除栏舍,有序退出生猪养殖。确因位于村庄内与住宅连建等原因无法拆除的,须在2017年6月30日前落实退养,同时拆除栏舍内养殖设施,并与镇人民政府签订退养承诺书。

2.存栏50-200头:

(1)对位于限养区内的生猪养殖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排泄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可建立“两分离+三配套+消纳地”治理设施,有条件的鼓励建立非接触式发酵床或异地发酵床,实现生态循环利用。

(2)对位于适养区内的生猪养殖户,鼓励其根据美丽生态牧场创建要求,在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前提下,按照适度规模、种养结合的原则,适度扩大养殖规模,改造提升污染治理设施。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建议采用非接触式发酵床或异地发酵治理模式,根据养殖核定量建设砖混结构发酵床,建设标准为每存栏5头生猪配套2立方米,定期将垫料及时还田培肥。

(3)对于经整治提升验收合格后保留下来的生猪养殖户,根据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和省国土厅《关于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化治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浙农专发〔2014〕74号),尽快办理保留养殖场审批手续。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主动指导、加快简化审批流程,尽快帮助做好养殖场用地备案、环评审批、林地审批、防疫条件审查等工作,使之合法化、消除“黑户口”。

四、补助与验收标准

(一)补助标准

1.存栏在50头以下位于重点区域内的生猪散养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所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原状的,按照栏舍建筑面积给予自行拆除人工费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松阳县生猪散养户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治水办〔2016〕37号)执行。

2.存栏在50头以上按期完成关停拆除的生猪养殖户,其栏舍拆除补助标准参照《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4〕54 号)执行。

3.存栏在50头以下确因位于村庄内与住宅连建等原因无法拆除的生猪散养户,在2017年6月30日前落实退养,同时拆除栏舍内养殖设施,签订退养承诺书的,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标准。

4.改造污染治理设施补助。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生猪养殖户,改造提升建立非接触式发酵床或异地发酵床的,经验收合格后,参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池补助标准,给予每立方米300元补助。资金拨付办法参照《关于印发松阳县生猪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松农发〔2014〕73号)执行。

(二)验收标准

养殖户完成关停拆除、整治提升的,由镇组初验收,验收完成后,向县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由县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分组考核,对整治结果进行抽查验收,抽查数不得少于养殖村总数的50%,每个村抽查户数不少于该村养殖户总数的5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委会、各村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散养生猪污染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时间表、责任表。切实加强对全镇治理工作。

(二)严格督查考核。将深化散养生猪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情况作为“五水共治”督查的项目,纳入年终考核。对不能完成任务,在“五水共治”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镇里将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进展滞后的村进行约谈、通报等。

(三)注重宣传引导。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会议、广播、宣传栏等载体,持续深入开展“深化散养生猪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养殖主体和社会公众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营造全民治污、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