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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21-00860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发布机构: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2-18
文号: 松政办发〔2021〕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21-0003
有效性: 废止

2021年6号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二十条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1-02-18 15:21:11 来源: 松阳县 责任编辑: 赖叶蕾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1/6/29/art_1229360663_2306905.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二十条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二十条意见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战略指导思想,深入践行高质量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进一步强化数字赋能县域发展,切实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撬动生态产品价值高效转换,努力成为全省展示山区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实践的“重要窗口”,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扶持措施

(一)支持电子商务集聚

1.装修费用补助。对新建电子商务集聚园区的装修费用,按实际投资额给予运营企业30%的一次性补助,建筑面积达到5000㎡以上(含5000㎡)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8000㎡以上(含8000㎡)的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000㎡以上的另行制定政策。

2.运营管理奖励。鼓励利用闲置厂房、空置楼宇发展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对运营企业按不同类别设置一星级到四星级标准进行奖励(I 级园区一星级5万元、二星级10万元、三星级15万元、四星级20万元;II 级园区一星级7.5万元、二星级15万元、三星级22.5万元、四星级30万元;III 级园区一星级10万元、二星级20万元、三星级30万元、四星级40万元),详见附则。

3.场地租金补助。对电子商务集聚园区,按实际使用建筑面积(不含公共场地)给予运营企业租金补助,补助金额为每平方米3元/月。

4.支持直播基地建设。对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直播企业(网店)5家以上,签约品牌数量5个以上,年度直播带货网络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且公共配套面积占总面积8%以上,配套设施完善,运营管理权清晰,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的直播基地,按场地装修、设备采购的实际投资额的50%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5.宽带费用补助。对由电子商务集聚园区、直播基地运营企业统一安装,提供入驻电商企业(网店)免费使用的宽带网络,所产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

6.鼓励城乡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对在全县各乡镇(街道)布点150个以上(含150个),正常运转并积极发挥作用,有效解决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问题的城乡快递物流配送体系运营企业,由经济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每年度给予20万元的补助。

7.支持城乡电商服务站建设。对开展提升改造,且由经济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每个给予一次性补助0.3万元。每年对向社会免费开放的社区智能投递终端进行考核,由经济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给予每个终端运维费用补助0.5万元/年。

8.提升松阳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功能。对由经济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松阳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企业,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三)提升电子商务发展质量

9.推动茶叶电子商务发展。对主营茶叶,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茶叶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分别奖励2万元、6万元、10万元。对于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的茶叶电子商务企业(网店),每增加200万元奖励0.5万元,总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网店)。对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类达到2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11. 推动直播机构(MCN)集聚。对新引进的直播机构(MCN),年度带货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9万元、15万元。

12.鼓励农副产品开展SC认证。对取得农副产品SC认证,且SC认证生产场地装修、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5%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

13.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贸易活动,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类达到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支付的平台服务费(凭合法有效凭证)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得超过5万元。

14.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新主体培育。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网店),首次全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类达到1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次年营业额增幅达到3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五)招引电子商务企业

15.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迁入奖励。对从县外迁至松阳,并依法注册和销售,且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类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鼓励创先争优

16、培育示范典型。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电子商务领域荣誉称号的单位(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单位(个人)

荣誉类别/奖励标准(万元)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乡镇(街道)

10

5

2

行政村

10

5

2

电子商务企业

20

10

5

电子商务集聚区

20

10

5

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

1

0.5

0.2

电子商务从业人员

2

1

0.5

备注:奖项分等级的,一等奖予以全额奖励,二等奖奖励70%,三等奖奖励50%,其他不予奖励。

(七)加强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建设

17.加强宣传推广。每年安排100万元电子商务工作经费,重点用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编制、项目申报、课题研究、淘宝直播村播学院--松阳村播学院培训、学习考察、论坛沙龙、人才引进、数据统计、产品推广、服务购买等活动。

18.加强人才培育。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育力度。对获得助理电子商务师、电子商务师(或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高级电子商务师等资格证书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0.5万元、1万元。对被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实践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19.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对由经济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松阳县电子商务促进会,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补助。

20.鼓励开拓市场。对参与商务部门组织的省内、省外、境外电子商务展会,凭合法有效凭证,按实际发生额,分别给予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

每年一季度,由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商务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在松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策兑现通知,组织开展政策兑现申报工作。符合本政策所涉及扶持条款兑现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需的有关材料和凭证。

(二)审核公示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相关部门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之后组织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召开政策兑现联合评审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确定的项目在松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奖扶资金,奖扶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拨付。

三、附则

(一)扶持对象

在我县境内依法注册和税务登记,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参与、配合、支持政府部门相关工作,并主动纳入浙江省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系统,且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店铺注册地和所在地均为松阳县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集聚园区、电子商务服务商、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乡镇(街道)、村。

(二)电子商务集聚园区等级标准:


集聚

园区

等级

建筑面积[㎡以上(含)]

年度网络零售额[万元以上(含)]

入驻企业(网店)数[家以上(含)]

规模型网店(500万元以上)[家以上(含)]

公共服务水平

最高

奖励

金额

(万元)

I

5000

12000

25

13

①拥有专职管理人员;

②开展数据统计与分析,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数据分析报告;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

③年度孵化网商至少10个,并举办网商培训与交流;

④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

⑤完成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临时任务。

20

II

10000

25000

50

25

30

III

20000

50000

100

50

40

规则说明:

①对当年新建的电子商务集聚园区,且同时符合上表使用面积、年度网络零售额、入驻企业(网店)数、龙头型网店数要求的,按相应档次金额奖励给电子商务集聚园区运营企业。

②次年起,网络零售额增幅在10%(含)以上的,按原金额进行奖励;网络零售额增幅达到20%以上的,按相应档次奖励金额的1.1倍予以奖励。

③上表有关公共服务水平指标的5项内容,每项占20%。电子商务集聚园区运营企业必须根据要求完成有关工作,并及时上报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少完成一项,在第一点“扶持措施”第一条“支持电子商务集聚”第一点装修补助或第2点运营管理奖励的金额的基础上扣除20%,扣完为止。

④奖励金额按年度考核结果计算,一星级到四星级分别享受最高奖励金额的25%50%75%100%

(三)本政策第一部分第(三)项的第9点、第10点,第一部分第(四)项第14点,上述3点所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申报企业或个人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县级其他奖励补助政策的,除有特别规定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不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行业工作或其他违法事件的适用对象,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六)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七)本意见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松阳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奖扶细则(修订)》(松政办发〔2016〕62号)同时废止。之前有关电子商务奖励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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