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331124000000/2021-16245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21-12-28 22:17:22

文号: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1/12/28/art_1229426983_2386397.html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优化审核确定程序,提高社会救助制度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制订出台《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3号)、《浙江省民政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浙民计〔2018〕147号)、《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指导意见》(丽民〔2021〕37号),经县政府同意,组织起草《通知》。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快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优化审核确定程序,提高社会救助制度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因此松阳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

二、《通知》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2.《浙江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3号)

3. 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指导意见》(丽民〔2021〕37号)

4.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5.《浙江省民政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浙民计〔2018〕147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共三个部分。

1、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核确定程序,提高社会救助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并规范运行。坚持三个基本原则:权责一致、群众满意、提高效率。

2、主要任务。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在全县范围内将县民政局负责的特困人员供养(以下简称“特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边”)救助、临时救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补贴人员(以下简称“困补”)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具体实施。二是职责分工,县民政局组织实施本辖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强化监督管理责任,抓好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乡镇(街道)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和审批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调整充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足额配备乡镇(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承担民政工作职能,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下放乡镇(街道)实施后,审批确认工作由编制内人员专门负责。三是实施时限,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工作。

3、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要加强下放乡镇(街道)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组织领导,靠前指挥,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乡镇(街道)的沟通协调,合力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定期督促检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能力建设。乡镇(街道)要根据相关要求,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各类急难个案。要按照《浙江省民政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浙民计〔2018〕147号)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对象排查、家境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自理能力和需求评估等事务性工作。乡镇(街道)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县民政局做好业务培训,提升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村(居)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掌握和执行水平;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以会代训、信息推送、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实现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入户、入村、入社区,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惠民政策的内容及具体申请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合理引导困难群众预期,为下放乡镇(街道)实施审核确认权限、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跟踪督查。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各乡镇(街道)要明确村(居)委员会网格员协助办理社会救助的职责任务,深化社会救助“最多跑一次”。县民政局要跟踪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四、《通知》提出的工作总体目标是什么?

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以下统称“审核确认”)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工作,确保事项下放后放得下、接得住、用得顺、管得好。

五、《通知》对社会救助审批权限进行什么样的调整?

在全县范围内将县民政局负责的特困人员供养(以下简称“特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边”)救助、临时救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补贴人员(以下简称“困补”)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具体实施。

六、《通知》中还有哪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要加强下放乡镇(街道)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组织领导,靠前指挥,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乡镇(街道)的沟通协调,合力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定期督促检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加强能力建设。乡镇(街道)要根据相关要求,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各类急难个案。要按照《浙江省民政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浙民计〔2018〕147号)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对象排查、家境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自理能力和需求评估等事务性工作。乡镇(街道)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加强宣传引导。县民政局做好业务培训,提升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村(居)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掌握和执行水平;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以会代训、信息推送、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实现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入户、入村、入社区,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惠民政策的内容及具体申请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合理引导困难群众预期,为下放乡镇(街道)实施审核确认权限、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加强跟踪督查。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各乡镇(街道)要明确村(居)委员会网格员协助办理社会救助的职责任务,深化社会救助“最多跑一次”。县民政局要跟踪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